【宣誓风波】宣判打破法院不干预立会惯例 自决派命运成焦点
青年新政宣誓风波扰攘一个月,法庭最终裁定两人议员资格被取消,随时成为法庭日后审理类似案件的判例。根据判词,法庭没有引用人大释法文本,反而著重根据《宣誓及声明条例》裁定两人“拒绝”宣誓,并禠夺两人资格。事到如今,10多名被司法覆核挑战的非建制派议员,亦难免受牵连,他们会否步青政后尘,成为整件事的后续焦点之一。
打破“不干预原则”?
今次司法覆核其中一个关键,是《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没有明文指出,监誓人是否有最终决定权裁定宣誓无效。青年新政以“不干预原则”作为反对理据,但法官判词指,在香港应用“不干预原则”,必须符合《基本法》相关的宪制规定,当《基本法》委予立法机关立法权力及责任时,法庭有权力裁定立法机关是否拥有某一权力、特权或豁免权。
法庭今次裁决前,不少法律界及政界人士均认为,法院多数不会干预立法会内部事务,并以2014年梁国雄案为例,指当时原讼及上诉庭均拒绝受理案件,认为今次法庭最多只会订立原则性方向,取消议员资格的责任会“交波”予立法会主席。
不过,法庭今次裁决却打破了司法不干预立法的“惯例”,更把DQ议员责任扛在肩上,宣布青政两人已于上月12日丧失议员资格,判词提到“尽管立法会主席或秘书有附带责任及权力,但在有实质需要时去判定一项誓言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法庭对本案有争议的事宜有最终裁决权”,进一步确认了法庭的“终极裁判”角色。
可以说,今次裁决极具象征意义,为法庭日后审议类似案件起著指标性作用。
在香港应用不干预原则,必须符合《基本法》相关的宪制规定;当《基本法》委予立法机关立法权力及责任时,法庭有权力裁定立法机关是否拥有某一权力、特权或豁免权;在处理任何事可被视为立法会的“内部事务”或“内部程序”时,应留意上述的规范。
本土派被DQ机会骤升
法庭判决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其他被司法覆核挑战的议员,会否步青政后尘?目前至少13名非建制派议员被入禀挑战宣誓有效性,包括多名本土自决派议员如刘小丽、姚松炎、罗冠聪、朱凯迪、邵家臻等。
今次法庭没有引用人大释法文本,反而著重根据《宣誓及声明条例》裁定两人“拒绝”宣誓,当中列举青政两人宣誓时的方式,包括用上“支那”、“香港国”等字眼,“客观及明显地表示,他们无意忠诚及从实地支持及遵守立法会誓言及《基本法》第104条”,他们客观及明显地不承认一国两制原则及“一国”的重要性。
若按照此案例,以极慢语速宣誓的刘小丽,将会首当其冲,成为下一个被取消资格的高危份子。至于其他在誓词“加料”的议员,例如朱凯廸读完誓词后大叫“民主自决,暴政必亡”、罗冠聪以变调读出中国的“国”字,均有可能被法庭裁定是“拒绝”宣誓,不排除会步青政后尘丢失议席。
谢伟俊:裁决可能会影响其他议员
虽然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法庭判决未必成为其他议员司法覆核案的“先例”,但持不同看法的也不是少数。本身是律师的立法会议员谢伟俊指,今次法官清楚指出议员宣誓有否违例并非立法会主席和秘书长的专项,甚至最终决定应由法院判断,意思是法官或将来上诉庭、终审庭,才有议员资格的最终决定权,相信今日的判决只是程序开始,相关议员资格的争议将陆续在法院处理。
无论如何,宣誓风波不会随著青政两人失去议席而告一段落,下一个战场将是其他民主派议员的司法覆核案件,以及紧接而来的补选,香港政坛未来又是多事之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