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风波】法官裁定游梁二人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

撰文: 陈雯慧 朱幼丽 梁芷君 甄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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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新政的游蕙祯和梁颂恒在立法会宣誓引发的司法覆核官司,提出申请的特区首长及律政司,认为游及梁二人当日的宣誓行为触犯《基本法》及《宣誓及声明条例》,要求法庭裁定二人已丧失议员资格,并宣称二人的议席悬空,案件今午在高等法院下裁决及判词,法官区庆祥裁定政府一方胜诉兼得堂费,并裁定游及梁二人的议员资格于10月12日起取消,同时亦指,立法会主席并无权安排二人宣誓,故二人的议席已悬空。

(余俊亮,李泽彤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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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书面判词指,今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释法,是行使《基本法》158号赋予的权力,其解释对香港所有法庭均具约束力,而法庭应落实解释;引申在本讼诉上的《基本法》第104条,其含义规定当选的立法会议员,在就职时,必须真诚、庄重地依照《宣誓及声明条例》所订明的立法会誓言进行宣誓,并在内容及形式上符合有关规定。假如他不论在形式或内容上故意拒绝作出立法会誓言,所作宣誓即告无效,而其就任议员的资格亦被取消。

据悉,梁及游二人仍未决定是否就裁决上诉。

法官是否受释法影响判决?

本案是首次有案件,在本地法院聆讯后但仍未有裁决前,出现人大释法,且释法内容,与聆讯的内容有直接相关。不过法官在判词指,“接纳律政司一方回应,释法对判决无影响,所以不会处理;至于是否真正属《基本法》158条释法,庭上并无争拗,亦不会处理,并采用法原意为基础的诠释方法及普通法,为《宣誓及声明条例》作出解释。”

法官:宣誓当天起取消议员资格

根据法官裁定,宣布梁、游两人2016年10 月12日的宣誓违反《基本法》及《宣誓及声明条例》,因此宣誓属无效及没有法律效力,所以两人在当天起取消其就任议员资格,并已离任立法会议员的职位,无权以立法会议员身分行事,颁布禁止两人以立法会身分行事。

立法会主席无权准许梁、游再作宣誓

另法官又宣布,梁、游两人的议席已悬空,颁发移审令,推翻立法会主席的决定;及颁布禁制令,禁止立法会主席为梁、游两人宣誓监誓,或准许为他们的宣誓监誓。

另外就《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6、19及21条,法庭接纳行政长官和律政司司长的陈词,并采用立法原意为基础的诠释方法,及根据普通法,裁定有关条文有以下意思及效力:

1)   《宣誓及声明条例》中有关条文反映及强调《基本法》第104条规定;
2)   立法会议员必须于当选后及就职前尽快作出宣誓;
3)   立法会议员必须按照《宣誓及声明条例》所订明的立法会誓言形式、方式及内容作出宣誓;
4)   誓言必须庄重及真诚作出,那是宣誓人凭著著良知忠诚,从实地履行有关行为的一种见证形式。
5)   就《宣誓及声明条例》的目的而言,“拒绝”一词指有意图地不愿或反对按照法例的规定作出宣誓行为;而“忽略”一语是指蓄意或故意不按照法例的规定履行宣誓责任;
6)   假如立法会议员不论在形式内容上“拒绝或忽略”作出立法会誓言,被视离任或被取消其就任资格。

梁、游无意忠诚及从实地支持立法会誓言

由于梁颂恒和游蕙祯于2016年10月12日获邀请作出立法会誓言,无意忠诚及从实地支持及遵守立法会誓言及《基本法》第104条所列的两项责任,因为客观及明显地,不承认“一国两制”下的“一国”重要性,因此《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适用于本诉讼,梁、游依法被取消其继续作为立法会议员资格。

对于梁、游一方所指不干预的反对理据,法官全不接纳,并指根据《郑家纯对李凤》的案例,法例可以裁断《基本法》第104条中的重要宪制规定,以及当一名立法会议员的誓言不符合相关的宪制及法律规定,会否基于《基本法》第104条及《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取消就任资格。

另外,有关监誓人的最终决定权,判词亦作出明确引。法官指,虽然根据《宣誓及声明条例》和人大释法,均没有明文指出监誓内有最终决定权,裁定有关宣誓是否符合宪法和香港法例,但认为立法会主席或立法会秘书的附带责任及权力,可在实际需要时去判定誓言是合符会法律要求。但当有争议出现,法庭将会是最终的判判决权。

至于议员是否根据《基本法》第77条及《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3、4条享有豁免权,法官指有关条文只涵盖一名立法会议员以议员身分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能时,而宣誓时所表达的言论,不可能恰当地视为属于这些含义,当时他仍未有效地就职。

特首应否加入诉讼?

对于立法会主席应否加入本诉讼,法官在判词中指,立法会主席容许梁、游两人再次宣誓,意味代表两人于10月12日在立法会的誓言没有拒绝或忽略。立法会主席的决定有实质的效果,所以应受司法覆核管辖,而被列入诉讼是恰当。

另外法官特别回应特首是否有资格提起诉讼,法官认为根据《基本法》第48条订明特首有宪法责任执行《基本法》和其他香港的法律,所以特首有资格提出今次司法覆核和高院杂项申请的诉讼;不过根据《立法会条例》第73条,法庭接纳特首没有资格以其特首身分向梁、游两人提出法律程序,但在条文中列明律政司司长在合资格根据第73条提出诉讼,所以此举没有为法律程序带来关键的影响。

判词辣招:禁游梁以议员身分行事 禁主席再监誓

梁、游宣誓将“中国”唤作“支那”

在新界东和九龙西选区取得立法会议席的梁颂恒和游蕙祯,在今年10月12日于立法会进行立法会议员宣誓仪式时,分别两人高举“Hong Kong is not China”(香港不是中国)的蓝色旗帜,更以英文将“中国”唤作“支那”,其中梁在宣誓时手持圣经,食指与中指交叠,即意指口是心非的手势,游更以英语谐音将“共和国”说成粗口,当时的监誓人,立法会秘书长陈维安拒绝为二人监誓。

释法说明首列不庄重宣誓行为 服饰道具也在列

立法会新任主席梁君彦在10月18日宣布梁及游二人的宣誓无效,但准许二人翌日再度在立法会宣誓,惟特区首长及律政司当日下午即入禀法院,要求覆核主席准许二人再宣誓的决定,同时又引用《基本法》及《宣誓及声明条例》,指梁及游“拒绝及忽略”宣誓,要求法庭裁定二人已丧失议员资格。代表政府一方的律师,亦于当晚要法庭召开紧急聆讯,要求法庭颁下临时禁制令,阻梁及游再在立法会宣誓。

法官区庆祥虽未有在当晚颁下禁制令,但梁君彦最后亦以梁及游二人涉及司法覆核官司,至今仍未有再让二人宣誓。

梁颂恒及游蕙祯上月在立法会宣誓时,把China读成“支那”,并手持 “HONG KONG IS NOT CHINA”标语。(资料图片)

聆讯本月初在释法阴霾下进行

而区官于本月三日审理这司法覆核官司之前的一星期,社会上流传著人大常委会有意就《基本法》第104条进行释法。

至本月三日正式聆讯时,代表政府一方的律师向法庭重申政府无意寻求释法,并强调《基本法》第104条中列明,立会议员须要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而拒绝宣誓人士,即触及《宣誓及声明条例》,他们认为游及梁当日的行为,已触及这两法例,应即时丧失其议员资格,又要求法庭宣称二人的议席悬空。

释法阐述何谓依法宣誓 法律界看法迥异

但代表立法会主席,及游和梁的律师,却反驳指宣誓事宜属立法会的内部事务,又指《基本法》内亦有详述取消议员资格的程序,故认为事件应依照法例所订的方式处理,法庭不应干扰。

全国人大副秘书长兼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上周一在北京介绍是次人大释法。(now新闻台截图)

人大释法指明监誓人有权确定宣誓是否有效

法官当日听毕陈辞,称会尽快下达裁决,但裁决仍未下达,人大却于上星期一就《基本法》第104条进行释法,当中明确声明,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宣誓,又指未能合法宣誓者,就不得就任该公职,同时亦说明宣誓必须真诚及庄重地进行,若拒绝宣誓,便会丧失资格,更指明宣誓仪式由监誓人负责,监誓人有权确定宣誓是否有效,最后亦明言,违反誓言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梁及游的律师坚持法庭不应干扰立法会内部事务

人大释法后,法庭当日即通知与讼各方须就释法的内容,于上周四中午前向法庭呈上补充陈词,其中代表政府及主席的律师,均认为根据释法内容,认为梁及游二人当日行为是拒绝宣誓,法庭应裁定二人已丧失议席,立法会主席更称,若法庭裁定政府胜诉,亦请法庭澄清二人丧失资格的日期。

但游及梁的律师却点出,释法始中未有破坏三权分立的原则,亦没有说明行政长官或其他人可代替监誓人作出一项宣誓是否属拒绝及疏忽,而立法会秘书当日只是拒绝监誓,并无决定二人的宣誓属拒绝,故认为这些事应交由立法会自行解决,法庭不应干扰。

游蕙祯及梁颂恒所涉的司法覆核官司今在高等法院裁决。(资料图片)

案件编号: HCAL 185 & HCMP 2819/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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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颂恒、游蕙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