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环署监管宽松 申诉署揭街道清洁外判商往绩“捧蛋”仍中标
申诉专员公署主动调查食环署监管外判街道洁净服务的机制和成效,并发表调查报告。公署认为,虽然自外判制改革后,已见食环署改善“价低者得”情况,惟署方监管外判商表现方面失衡,“扣分制”、“失责通知书”及扣减服务月费等方式未能发挥阻吓作用。
申诉专员公署举例指,去年共有34份服务合约,平均每份合约价值约1亿元,惟在要扣减月费的千多宗个案中,平均每份合约仅需被扣减约8万元,公署认为金额的比例偏低,欠阻吓作用。公署另发现,食环署未有善用投标制的“过往服务表现”评分,制衡外判商的服务质素,惟现况下,即使有中标者获得0分,仍成功中标。
公署建议,食环署应研究机制纠正外判服务欠佳情况,包括考虑将“服务欠佳”的严重事项纳入“扣分制”,以及检讨扣减服务月费的机制,金额亦需具阻吓力。
食环署跟随港府采用外判新制,去年4月1日后的招标合约,其价格及技术评分调整至五五比,截至今年3月止,共批出14份街道洁净服务合约,当中有10份、即71%并非批予标价最低的投标者。相比起以往的约40%,“价低者得”的情况已有所改变。
公署认为,食环署从源头入手,提高对外判商的技术要求,做法正面,但同时指署方应紧密监察质素有否提升,并适时检讨成效及向当局汇报,另需留意外判商对工人的福利保障是否仍有改善空间,以改善对前线的福利保障。
虽然招标新制成效获正面评价,惟公署批评食环署对外判商服务表现欠佳乏阻吓力。调查报告指,食环署可向外判商发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及失责通知书,亦可暂停支付或扣减服务月费。在现行“扣分制”下,食环署只有在前年及去年各一次向外判商,发出“雇佣失责通知书”并扣减一分。2009年起的10年内,并无外判商因被扣满3分,而令标书不获考虑。
至于扣减服务月费方面,去年有效服务合约的数目为34份,平均每份服务合约价值约1亿元,但在要扣减月费的千多宗个案中,平均每份合约仅需被扣减约8万元。公署认为,有关金额的比例明显偏低,只是该署取回督导外判商履行合约责任的行政成本,欠阻吓作用。
此外,外判商的“过往服务表现”,亦会影响其日后中标机会。倘外判商获发愈多失责通知书,其在“过往服务表现”所得分数即会愈低,公署审视了食环署所提供的14份合约,“过往服务表现”最高为7.5分,惟该14份合约中标者得分只介乎0至3分,其中有6份中标者获得0分,并在该项排名最后,但最终亦成功中标。
公署认为,此反映现况下,即使外判承办商“过往服务表现”不理想,不一定会影响其获取新服务合约,亦显示署方未有充分利用相关评分,或削弱“失责通知书”和“过往服务表现”对外判承办商的阻吓作用。
此外,外判商的“过往服务表现”,亦会影响其日后中标机会。倘外判商获发愈多失责通知书,其在“过往服务表现”所得分数即会愈低,公署审视了食环署所提供的14份合约,“过往服务表现”最高为7.5分,惟该14份合约中标者得分只介乎0至3分,其中有6份中标者获得0分,并在该项排名最后,但最终亦成功中标,公署认为,此反映现况下,即使外判承办商“过往服务表现”不理想,不一定会影响其获取新服务合约,亦显示署方未有充分利用相关评分,或削弱“失责通知书”和“过往服务表现”对外判承办商的阻吓作用。
公署续指,食环署欠缺统筹及规管机制,综合管理外判商的整体服务表现,仅由各分区环境卫生办事处各自负责,未能统整数据,难以分辨外判商的整体表现优劣;公署另表示,食环署下设服务质素检定组,负责监察外判承办商提供的机动洁净服务,但其在非办公时间、周末及假日的巡查比例低。
至于处理公众投诉方面,报告显示,食环署过去5年,接获的街道洁净服务投诉趋增,由5.6万宗增至6.9万宗,惟署方没有善用投诉数据处理街道洁净投诉热点,未有制订街道洁净投诉热点名单。虽然食环署有制订“非法弃置垃圾黑点”名单及安装网络摄录机,有助监察及打击非法弃置垃圾的行为。然而,公署指,其他问题包括邻近街巿档户的街道、有野鸽野鸟出现的地点、食肆后巷等地点的洁净情况亦常为巿民所关注。
报告又指,疫情期间防疫物资短缺,留意到食环署在今年2至5月已逐步增加向外判商派发口罩的数量,亦有采取措施优先派发口罩予外判商前线员工使用,但建议食环署应从疫情汲取经验,假如外判商已尽力但仍未能向员工提供应有的保障,食环署应主动介入支援。
公署建议食环署研究机制或措施,纠正外判服务欠佳情况,包括可考虑将“服务欠佳”的严重事项纳入“扣分制”,以及检讨扣减服务月费的机制,金额需具阻吓力,令外判承办商更积极地提升服务表现,亦建议检讨评审标书的计分方法,充分利用辨别“过往服务表现”优劣分数,另检讨统筹及规管机制,整体监察外判承办商的服务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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