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籍银行家称会申请返英服刑 官称会让英政府知被告的所作所为
湾仔嘉荟轩双尸命案,来自英国的被告Jutting Rurik George Caton由被捕,至今被裁定罪成判处终身监禁,一直表明希望返回英国继续服刑;根据香港的《移交被判刑人士条例》,香港与英国可根据两地于1998年3月18日签署的移交被判刑人士签定双边协定,安排被告Jutting Rurik George Caton返回英国继续服刑,但其中一项条件是两地政府及被告均需同意有关安排。
高院法官司徒冕虽然今日为被告订下了一个相符英国法院的full life sentence (即终生监禁刑期),但在判词中特别指被告对年轻女子,尤其性工作者,是一个高度危险人物,明言必须要让英国一方知道被告的所作所为。
根据《移交被判刑人士条例》,被告Jutting Rurik George Caton若要成功申请返回英国继续服刑,需要符合如下条件:
被告在香港被裁定的罪行,应在英国的司法体系内都构成刑事罪行;被告须是英国公民或与联合王国有密切的联系;判决应是最终判决,不会再进行上诉或其他诉讼。形期须为终身、或因精神失常而无确定刑期、或有固定刑期但在请求移交时尚有至少服刑一年;双方政府及被告均需同意有关移交。
另外有关移交费用,倘若英国政府是接受一方,需负担费用,但有权向囚犯追溯费用。
即使符合以上条件,有关手续亦非常繁复,在香港服刑的被告申请先向惩教署、警方和保安局申请,获准后便要向英国政府申请,英国和香港政府亦会再作咨询,在无反对下,才会接受被告的申请。
过去共有16名被判刑人士申请回英服刑
根据保安局提供的数字,由香港与英国签署协定至今,共有16名被判刑人士成功申请返回英国服刑,另尚有一宗个案正在处理中。
另外由于各地刑期不同,根据协定,即使被告移交返英国继续服刑,亦不能严厉过香港法院所颁下的刑期,亦需要按照在颁下刑期的当地法院所作的指示、特殊情况作出刑期扣减。
曾有港人从泰国返港服刑 须等泰王特赦才能获释
2006年香港便曾发生一宗类似个案,两名在泰国被判处终身囚犯的香港囚犯林国光和林仲硕,在泰国服刑11年后,根据当时香港宗主国--英国和泰国签署的相互囚犯移交协定,于1994年返回香港继续服刑,期间已故泰王蒲美蓬颁下数次特赦,两人刑期逐步宽减至入狱33年4个月。
2006年6月泰王登基60周年又再大赦,两人的刑期获再扣减六分之一,再扣除两人在狱中行为良好的三分一刑期折扣,理应于2005年6月刑满出狱,但他们却继续被扣留在香港监狱继续服刑,于是在高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要求即时释放。律政司其后与泰国方面确认两人的资料后,向高院法官汇报,两人最快可望48小时放监;事件终完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