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虐谋杀案】法官指引陪审团:裁决非道德审判

撰文: 陈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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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藉银行家JUTTING Rurik George Caton涉于2014年在湾仔嘉荟轩谋杀两名印尼女子,主审法官司徒冕正向陪审团总结案情及解释法律观点。法官提醒陪审团指,裁决非道德审判,必须基于庭上的证供作出裁决,而案件争议是究竟被告案发时在精神失常下而减责杀人,陪审团需考虑被告案发时是否患有自恋人格障碍和性虐精神障碍,及有没有因精神失常而杀人,若接纳便可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裁定被告误杀罪成,否则便需裁定谋杀罪成。

被告JUTTING Rurik George Caton声称因精神失常影响下杀人。(Getty Images)

法官在总结案情指,案发当时只有29岁任职银行的被告在2014年10月25日凌晨3时带了首名死者Sumarti Ningsih到他湾仔的寓所,在虐待她三日后杀害了她。之后四至五天,他再带次名死者Seneng Mujiasih到他家中,准备进行另一次性虐,尝试一些未曾在首死者试验过的性虐招数,但因次死者大叫而被割喉杀害。毫无疑问,被告案发时吸食过量毒品和酒精,并过去有召妓的习惯。

法官指,被告没有否认杀害两人,但案件争议是究竟被告有没有意图杀害两人,有没有因为精神失常而杀人? 根据法例,谋杀罪定义是一个人非法杀害另一人,夺去该人生命,或蓄意令另一人身体严重受伤致死。

控辩双方均传召合共三名精神科专家和一名心理学家出庭作供,其中辩方专家指被告患有四种精神障碍: 自恋人格障碍、性虐精神障碍、毒品和酒精使用障碍,四者互相影响,并导致被告在案发时精神失常下而割两名死者喉咙。

官劝陪审团不要因对被告所作所为而作偏颇裁决

法官解释,所谓构成精神失常下减责的误杀罪,必须证明被告的精神失常影响他的判断、了解能力和自制能力等,而有别于常人。另外被告在案发时使用大量酒精、毒品和红牛饮品并不构成精神失常下失责杀人的犯罪原素,最主要是陪审团是否接纳被告患有自恋人格障碍和性虐精神障碍,若是,陪审团便可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裁定被告误杀罪成,否则则是谋杀罪成。

法官提醒陪审团必须作裁决时无偏无颇,亦不能参考任何电视、电台、报纸和互联网的新闻报导,并强调案件绝非道德审判,陪审团不应因厌恶被告的所作所为、片段的绘影绘声或同情两名死者而作案件裁决的考虑,应基于庭上的供词和证据,决定被告在案发时杀害的精神状况下作出裁决。

陪审团须决定被告是否有自制能力阻止杀人事件发生

法官司徒冕继续总结案情时引述被告录影会面记录时指,被告在案发时停用可卡因时曾一度考虑放首名死者走,但因担心首名死者会报警,加上她知道他的电话号码、住所地点及认得他的样貌,认为唯一选择是杀死她,之后他再服食大量毒品又打消让她离开的念头,之后被告又提及在应召首名死者时从无性虐计划及杀害她,只是在性虐中感受到从未试过的快感,并对她的死亡不感歉疚。

法官指控方依赖此点以及专家证人口供,认为被告有意图谋杀首名死者,不过辩方曾根据两名专家证人口供,被告当时已患有精神障碍,在精神失常下令他自控失损而杀人,所以陪审团都要考虑被告是否当时有自制能力阻止杀人事件发生,还是严重精神失常,为追求性的欢愉而杀人。

案件明天继续。

31岁的被告JUTTING Rurik George Caton否认两项谋杀罪名,分别指他于2014年10月27日和11月1日在香港谋杀Sumarti Ningsih和Seneng Mujiasih.

案件编号:: HCCC 183/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