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控两名政总外判保安员 涉以1.8万元贿款“保饭碗”及批津贴
撰文: 郑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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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昨日(3日)分案起诉佳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两名保安员,案发时派驻政府总部工作,控告二人涉嫌分别与一名上司串谋,使对方收受共1.8万元贿款,让其中一人继续受雇及另一人获批额外津贴。两名被告已获廉署准予保释,将于下星期一(7日)在东区裁判法院答辩。
主管涉收二人共1.8万
被告蔡旭初(61岁),佳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安员,及陈秋和(64岁),佳定前保安员,各被控一项串谋使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
两名被告于案发时受雇于佳定为保安员,均被派驻到政府总部工作,受佳定一名物业经理监管。佳定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两名被告除获发月薪外,亦会按其职位、更份、值勤纪录、表现、工作量及年资等而获发几百元至约3,000元的特别津贴。
就蔡旭初的案件,控罪指,他涉嫌于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与上述物业经理及另一名保安员一同串谋,使该物业经理在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下,从蔡旭初接受每月1,500元,作为协助蔡旭初继续受雇于佳定的诱因或报酬。据报蔡旭初向该物业经理支付贿款共1.5万元。
就陈秋和的案件,控罪指,他涉嫌于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1月8日期间,与该物业经理一同串谋,使对方在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下,从陈秋和接受3,000元,作为向陈秋和额外批出特别津贴的诱因或报酬。据报陈秋和获额外批出特别津贴共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