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助理涉藏镭射笔等 两警未即时记录及未妥善处理证物 被告罪脱

撰文: 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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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众筹助理在科大学生周梓乐堕楼身亡的活动中,被搜出涉藏有士巴拿及镭射笔等物品,因而被控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案件昨在九龙城法院审讯,裁判官张天雁今午(2日)裁决,张官指两名处理证物的警员粗疏,不但将证物存放私人储物柜,审讯时又被发曾将证物处理过程记录了在私人记事簿等。张官指警员疏忽及处理不当,令法庭无法肯定涉案证物在被告身上搜出,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当庭释放。

女被告尹秀君(26岁,众筹助理),被控于去年11月9日,在黄大仙近黄大仙庙管有金属扳手及雷射笔。科大生周梓乐于去年11月8日楼身亡的活动,网民在周死后于多区举办悼念活动。

证物警员未即时作记录

裁判官张天雁裁决时指,本案处理证物的警员林凯竣,在处理证物后没有在记事册即时作出纪录,事隔8个月后才以证人供词方式进行纪录,有违《警察通例》,而该份口供更有两项重大的出错,包括混淆将证物交予他的警员是谁,及未有记录包括镭射笔等重要证物。林后来在另一份证人供词更正错误,但未有解释为何出错。

声称曾记在私人记事簿

张官又批评,林上庭作供时才首次披露,其实他将处理证物的过程记录在私人记事簿,但此事连案件主管及控方也全不知情,林更没带该私人记事簿到庭,做法有违常理,不尽不实。他更毫不掩饰自己不清楚使用警员记事册的规则。

另一警未将证物交证物房

张官续指,另一证物警员张锦志曾被指将收到的金属士巴拿、镭射笔及一部手机放在办公室储物柜中达5个月,并没有依例将证物入袋或交予证物房,亦没有即时就证物作出纪录,违反《警察通例》,而他事后8个多月才以证人供词方式作纪录,该供词错漏百出,提及了5份当时应尚未出现的文件。

张官直言,证物处理是非常重要的一环,但因警员疏忽及处理不当,令法庭无法肯定证物是否有受不当干扰,不能肯定涉案证物在被告身上搜出,裁定女被告罪名不成立,当庭释放。

案件编号:KCCC64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