抹车工涉镭射笔射警车 官指警未妥善处理证物 裁被告罪名不成立

撰文: 林乐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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抹车工人去年12月中涉在朗豪坊对出用镭射笔照向警车,被指透过玻璃照中警长。他早前否认袭警及藏有攻击性武器受审,裁判官黄士翔今(15日)于西九龙裁判法院指,警方未有以防干扰证物袋装著镭射笔,若有人要取出证物乃非常容易,法庭无法确认控方呈堂的就是从被告检取的镭射笔。他认为警长并非稳妥地认出照射者,控方也无法证明被告有伤人意图,遂裁定两项控罪不成立。

被告林泽光(33岁)被控于去年12月15日在雅兰中心一期外袭击警长3236,及携有一支镭射笔。

只用普通证物袋装涉案镭射笔

警方从被告的裤袋搜出一支镭射笔,惟裁判官分析指出,控方呈堂的镭射笔只以普通的证物袋装著,而非防干扰证物袋,且袋上无贴上防干扰标签,可让人非常容易地取出证物。此外,控方未有传召证物房的警员或呈上提取与接收的记录,法庭无法确认该支就是从被告检取的镭射笔。

虽然裁判官接纳控方传召高级督察卢永楷作为电子装置的专家证人,但因不能肯定他检测的是哪一支,故法庭不会依赖其检验结果。

事主未能认出施袭者容貌

裁判官又留意到,事主形容照射者是1.7米高、穿灰衣、戴黑色眼镜的男子,但未有述及容貌。他认为,这类身高衣著并非特别罕见,且事主从副驾驶位转身从左边侧门下车,应至少花上数秒,事主供称视线只曾离开照射者一秒,可能是专注拘捕而误会了。基于以上原因,以及控方没有提及现场光线是否充足,裁判官判定事主未能稳妥认出照射者,裁定袭警罪不成立。

控方未证有伤人意图

被告在警诫下曾称:“呀sir,玩下啫。”裁判官指这不足以证明被告有伤人意图,法庭也不可因被告身处示威场合就推论出伤人意图,加上证物链有问题,遂裁定藏有攻击性武器亦不成立。

案件编号:WKCC460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