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淑庄声称街头遭强吻案 无业汉坚称意外撞到 裁定非礼罪不成立

撰文: 李慧娜 周芷晴
出版:更新:

立法会议员陈淑庄到筲箕湾视察人链活动后,声称遭陌生男子强吻右脸,她形容当时感到“软但唔湿”的东西碰到;一名无业男当场被捕,并被控非礼,惟无业男称为想避灯光而意外撞到陈,他已致歉但陈仍大叫非礼。裁判官今(31日)就案件裁决,裁判官认为陈淑庄及其同行同事的证供,就被告的冒出位置及动作,存在关键矛盾及不可磨合的分歧,裁定控方并未在毫无合理疑点下举证,裁定被告非礼罪名不成立。

被告樊家豪(39岁),无业,被控于去年8月23日在筲箕湾道逢源大厦地下外非礼陈淑庄。

立法会议员陈淑庄供称,她事发当日巡区后打算与同事吃晚饭,惟在涉案地点等候过马路时,突然感到右鼻翼及右唇间被触碰,她形容当时感到“软但唔湿”,而该人及后又撞了她一下,她反应过来后望见被告。

陈淑庄称在街头突遭人以软但不湿东西碰右唇附近位置。(李慧娜摄)

街坊大喊非礼呀

陈续指,她因担心被告逃走,于是用力抓著他的上衣,街坊此时开始喊“非礼呀,非礼呀”,当时亦有另一女街坊出现与陈一起抓著被告。被告突然跪下说:“对唔住呀,你原谅我啦。”虽然她与女街坊抓著被告,但终被他挣脱,被告之后沿柴湾道逃跑,但终被警方制服,现场并遗下被告所穿的一只鞋。

辩方对二人高度有争议

辩方在盘问期曾指出,由于案件涉二人高度相距的争议,一度要求陈与被告平排比较高度,但裁判官因不想二人太过接近而拒绝。但陈最终仍脱下高跟鞋,在证人台旁的墙边量度高度,并由书记以便利贴在墙上作记录;被告在自辩时亦到墙边量高,他似略较陈高少许。

被告樊家豪自辩时称,当日被光射眼,意外的撞到陈淑庄。(李慧娜摄)

否认趷高脚吻陈

被告自辩时则解释,他指事发当日打算行至西湾河吃饭,走到案发位置时,看到马路对面有多人聚集,有人用电话亮起灯,亦有人手持手筒亮灯,惟他遭亮灯射中眼睛,为避开灯光,他意外撞到陈淑庄的脸、鼻、及嘴的位置,他否认曾趷高脚亲吻陈。

称已向陈道歉但陈仍喊非礼

被告又指,他已及即向陈致歉,但陈仍喊非礼,及后有人包围他,期间有人将他撞倒地上受伤,被告又称认为“佢地好似想打我咁”,于是跑走。

陈与助理口供有出入

裁判官崔美霞裁决指出,陈淑庄及其同行助理梁静友的证供存在关键性矛盾。针对被告出现的方位,陈淑庄指被告从其右方出现,一秒间触碰其右手肘,然后感到鼻翼和唇部对上被触碰;但梁静友供称被告从右方出现后,打横行前一步,再踮起脚强吻陈。

被告明知刺眼偏向光走亦可疑

崔官续指,被告被制服后,陈淑庄供称他说“对唔住,你原谅我”,但梁静友则称他说“对唔住,唔好意思”。崔官指,即使被告辩称,因对面马路上的闪光刺眼而不小心撞向陈,但被告明知刺眼,却偏偏行往光的方向,行为可疑。惟陈、梁二人虽然尽力就其观察作供,但其证供仍存在外在不可能性,有不可磨合的分歧,故裁定控方未能在毫无合理疑点下举证。

案件编号:ESCC77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