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警长偷拍“警嫂”罪成 指手令语无伦次欲翻案败诉 即囚2月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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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班男警长在油塘商场“大本型”的扶手电梯上,以手机偷拍一名“警嫂”的裙底春光。他被裁定一项有违公德罪成,遭判监两个月。警长却指警方用以搜查的手令语无伦次,认为应裁定无效,并以此提出上诉,并想凭此翻案。高等法院法官今(21日)颁下判辞,指手令字眼或有改善空间,但搜查范围却十分清析,驳回其上诉,又指他身为警员,知法犯法,咎由自取。原获保释的休班警长须即时服刑。

上诉人庄志强,47岁。他早前被裁定,于2017年11月27日于油塘大本型商场的扶手电梯上,偷拍一名女子的裙底。

指手令语无伦次应裁无效

上诉人早前陈辞指,申请搜查上诉人记忆卡的手令,语无论次,不合乎常理,应被裁定为无效。上诉人指,手令的前言指所涉的是警察总部警政大楼22楼,但手令的授权部份则指记忆咭。上诉人认为,前言部份应是记忆卡或手机中的数码内容,而非警务大楼。

官指搜查范围清晰明确

惟法官指,手令内容的表述或许有改善空间,但手令所述批准搜查的范围,是清晰明确。法官认为,情况不致令手令无效或失效。

此外,上诉人质疑,原审裁判官裁定他故意以手机拍摄,缺乏证据基础。法官则认为,原审裁官的裁决是稳妥,有充份证据支持。

判监难称有误

判刑方面,法官认为原审裁判官判断即时监禁,难称有误。上诉人是一名警员,是一个知法犯法的情况。上诉人犯案非一时冲动或瞬间判断失误,面对惩罚,是咎由自取。法官认为,判刑不是明显过重。

案件编号:HCMA619/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