抺车工人涉镭射笔照警车 警长称随光源截停被告 对方说:玩下咋
抹车工人去年12月中涉在朗豪坊对出用镭射笔照向警车,被指透过玻璃照射到警长,被控袭警及藏有攻击性武器。他否认控罪,案件今(10日)于西九龙裁判法院案件开审。警长供称当日见有人照射警车,眼睛亦曾被射2秒感不适,他跟随光源追截被告,并在被告身上搜出镭射笔,被告并说:“阿sir,玩下咋。”惟辩方却指被告曾遭警方拳打头顶,及用电筒近距离照眼5分钟,认为被告的招认不应提堂。
官限只准报警员编号
被告林泽光(33岁)被控于去年12月15日在雅兰中心一期外袭击警长3236,及携有一支镭射笔。控方早前将事主改为“警员A”,辩方提出反对,裁判官今批出匿名令,禁止任何人报道能识别该警长身份的资料,包括姓名、相片及工作地址,但允许披露警员编号。
警长3236案发时驻机动部队,他称当晚乘警车巡逻,7时半左右有示威者在朗豪坊一带聚集,喊叫五大诉求等口号,但因“我哋唔系好钟意听呢啲”而没记下确实内容。
警长称眼被射两秒感不适
他忆述,其警车近9时停泊在砵兰街近朗豪坊位置,与示威者相隔30米左右。他坐于副驾驶座,发现人群中有一束绿色镭射光照入车中,“揈下揈下”,其眼睛因而被射中2秒,感到不适。他随即查看光源,并下车追捕被告,其间视线不曾离开对方;最终在雅兰中心对出截停被告,并从其裤袋中搜出镭射笔。他拘捕后施行警诫,被告回应:“呀sir,玩下咋。”
指警车上无特别事
警长3236指警车上无特别事情发生,按照“正常程序,坐低开车”。他坐在被告对面监视对方,又道:“除咗要保障被告安全之外,亦要保障同事安全,因为我系一个有阶级嘅人。”。他强调他虽然是拘捕者,但也是“保障佢(被告)福利嘅人”。
警长续指,曾在警署向被告展示羁留人士通知书,说明要求诊治、联络律师及亲友的权利,但被告没有提出要求。被告亦无向值日官作出投诉。
警长否认眼部不适属微不足道
警长下午接受辩方盘问下,指上车前戴有面罩及头盔,头盔附有保护双眼的胶片,但上车后会把装备脱掉。他同意光束是随意郁动。警方续道,司机也看到光线照入警车,而他观察后,评估了被告有无武器或同党等,再下车追捕。辩方质疑他无法确认被告是照射镭射光束的人,警长就坚称:“我系认清楚,有99.99%确认系佢,除非有魔法换咗佢啦。”
警长表示因被射中曈孔而不适。被问及有无出现“光晕”,他回应:“未有,但有少少唔舒服。”警长不同意这是微不足道或𣊬间即逝的不适。
辩方指被告曾遭电筒照眼5分钟
辩方大律师郭憬宪反对将警诫供词呈堂,指警方在警车上拳打被告头顶,警员18852及另一同袍用电筒近距离照其眼睛5分钟。抵旺角警署后,警长3236拒绝让他在录口供前见律师。被告因拍被打而屈服签署口供纸,他否认曾作招认。被告录完口供及搜屋时要求见律师,亦被拒逾10次。
案件明续。
案件编号:WKCC460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