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大专生带行山杖及锤参与示烕 判更生中心加强守法意识

撰文: 林乐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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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盘工人及大专学生于去年11月在元朗的反修例示威行动中被警员追捕,被搜出天拿水、白电油、雷射笔等。两人早前承认管有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等罪,署理主任裁判官张洁宜今(7日)在屯门裁判法院指,地盘工带备6樽高度易燃液体,虽它们未算是汽油弹,但也具备杀伤力,最终判囚10个月。她又指,大专生明知危险也携带行山杖及锤往案发地点,需在羁押下受训以加强守法意识,遂判入更生中心,并就无法出示身份证罚款500元。

两名男被告为关毅良(25岁,地盘工)及林汶轩(20岁,大专生)。关承认于去年11月3日在元朗马田路干犯管有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以及管有攻击性武器两项控罪。首项控罪指他携有6樽天拿水、白电油、打火机、行山杖等,次项控罪则涉及雷射笔。林承认管有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及未能在规定下出示身分证明文件2罪,首罪指他携有行山杖及锤。

地盘工称受网上煽惑行事

代表姓关地盘工的律师引述背景报告求情,指被告的生活一直和平检点,但受网上煽惑行事,一失足成千古恨,承诺不会再犯。辩方称其携带的物品未足以制成汽油弹,望法庭不要作出相关推论。

大专生超重不宜入劳教中心

代表姓林大专生的律师则求情道,劳教中心报告指被告超重,不宜入劳教中心,但可考虑更生中心。而社会服务令报告则指他行为良好,明白守法意识薄弱,重犯机会低,辩方冀法庭采纳建议判社会服务令。被告在求情信表示,还柙期间家人坚持探访,他有感自己令家人受苦,为此惭愧内疚。

6樽高易燃液体具杀伤力

张官判刑时提及关获上司赞赏,又称若判处监禁会令其病母大受打击,但强调不能忽视他携带6樽高度易燃的液体。虽然控方同意该些不是汽油弹,但它们也具备杀伤力,法庭拒绝信纳关携带涉案物品是用以自卫。张官认为判囚是唯一的合适刑罚,就两罪分别以监禁15个月及6个月作量刑起点。被告认罪获减三分一刑期,因两罪源于同一事件,刑罚同期执行,关须入狱10个月。

张官指林曾称涉721元朗站事件而带备涉案物品用傍身,指他明知有危险仍选择前往案发地点,而行山杖及锤也有一定杀伤力。她认为社会服务令不足以反映案件严重性,最终判入更生中心,并就另一罪罚款500元。

案件编号:TMCC55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