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经理雷射笔照警员眼睛 被裁定袭警罪成 判入狱3个月

撰文: 林乐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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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经理被指于去年8月在尖沙嘴的警民冲突中,用雷射笔照射警员。她早前否认袭警受审,裁判官陈慧敏今(7日)在九龙城法院裁决时,信纳作证警员凭衣著外型辨认出穿当时唯一穿白衣的被告是照射者,亦参考录影片段,判断被告确曾持有雷射笔,最后裁定被告袭警罪成。陈官又指眼睛乃人体最脆弱的部位,被雷射笔射中可大可小,判被告即时入狱3个月,但准被告以3万元保释以候上诉。

被告郭丽芬被裁定袭警罪成,被判入狱3个月,但准以3万元保释外出。(资料图片)

被告郭丽芬(28岁)现职经理,她被裁定于去年8月10日在尖沙咀弥敦道与加连威老道交界,袭击警员朱冠强。

证人曾说眼前一黑亦说眼前一白

警员朱冠强早前供称,左眼被绿光射中少于一秒,令他“眼前一白”,但没有感到刺痛或视线受阻。辩方则引述其书面证供,指他最初称眼前一黑,双眼刺痛,一度影响视力,批评他并非可信证人。

惟陈官裁决时分析指,证人在庭上被深入询问,会唤起更多记忆,故庭上与书面证供出现分歧属常见。她认为4名控方证人表现老实、清楚肯定,相信他们根据所知所闻作供。

5米范围内无其他人穿白衣

陈官续指,朱两次被照射30秒时,只有一人亮起绿光雷射笔,该处5米范围内也未有其他人穿白色衣服,照射者因而在人群中显得突出,令朱得以锁定目标。期间即使朱的视片刻受阻,但照射者仍站在原位,直至警员行近距离5米才逃去,这有利朱辨认犯人。法庭信纳被告就是以雷射笔照射警员的人。

影片见被告右手有绿光

陈官续道,录影显示被告爬行逃走时,郁动的右手可见绿色光点。对于辩方辩称可能是其他人用绿光照向被告的手,陈官形容若有人在电光火石间仍可准确照到,属神乎奇技;辩方说法令人难以信服。

警员朱冠强称受镭射笔照射后,视线一白,并即流眼水。(李慧娜摄)

被告被捕时手握银色物

警方拘捕被告后未有搜出雷射笔,但在附近地面检获一支。裁判官根据录影,留意到被告被捕时握著银色物,长度只与手掌阔度相若,并认为这是朱未能看清雷射笔的原因。她判断被告持有可发绿光的雷射笔,但在混乱之中掉下;其雷射笔较为小巧,而非警方展示的该支。

有口罩生理盐水非单纯路人

此外,被告携有口罩、生理盐水等,不是单纯的路人。她裁定被告有意用雷射笔伤朱的眼睛,罪名成立。

辩方求情指,警员眼睛无受伤,被告是初犯,望法院索取社会服务令报告量刑。陈官指警员对社会有很大贡献,需判阻吓刑罚保障警员。她又称,轻判会加添警员执勤的困难,且令犯人以为不需付出很大代价。裁判官指眼睛乃人体最脆弱的部位,被射中可大可小,幸警员未有受伤,判处监禁3个月。辩方随即申请保释以候上诉获批。

案件编号:KCCC2112/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