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男子6.12搬铁马判囚2周 律政司求官改判2个月被拒

撰文: 林乐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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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公司董事助理去年6月12日涉于警民冲突中把铁马搬到政府总部门口外,他早前承认非法集结罪,被判监禁两星期。律政司申请刑期覆核,今(19日)于东区裁判法院指,判刑未有充分考虑其他在场者的暴力行为,“按控方经验”至少应判2个月。裁判官林子勤则指,当时经已考虑其他人所为,若他单单考虑搬铁马的举动,便不会判处监禁,遂维持原判,并判被告取得是次覆核的讼费。

被告庾家驹(33岁)于贵金属贸易公司任职董事助理。他承认于去年6月12日在添华道政府总部外与他人非法集结,本月8日被判即时入狱两星期。

指官只著重被告一人举动

律政司代表引述林官判刑时的说法,认为他过分著重被告一人的举动,未有充分考虑其他在场者的暴力行为。她播放闭路电视片段指案发期间有人扔杂物。裁判官则道,画面中最初开始掷物的是从左边夏悫道而来的示威者,而被告是在另一方的龙和道出现。律政司代表称,被告当时已知道有人掷物,却仍搬动铁马,其后右方随即有人掟雪糕筒。她不同意被告与暴力的示威者无直接关系。

被告庾家驹在东区法院承认非法集结,被判入狱2星期。(资料图片)

认为最少判两个月

上诉庭就非法集结罪表示要判处阻吓及惩罚性刑罚,但无定下刑期准则。林官指他已判处了即时监禁,问律政司代表有何更加严重的刑罚方式。律政司回应该判处至少2个月监禁,而被问及如何计算出来时,她称是“按照控方的经验”。

辩方指被告放下铁马已离开

代表被告的大状则指,林官早前只在庭上说出简短的判刑理由,不代表法庭没有考虑控方提及的因素。被告被判即时入狱,已体现了上诉庭判处阻吓刑罚的原则。且每宗案件情况不同,上诉庭不应、亦无法制定刑期指引。对于律政司声称“按经验”之说,直言:“唔知呢个经验边度走出嚟。”重申被告放下铁马便已离开。

林官指律政司误解其判刑理由

林官最后认为律政司误会其判刑理由,并强调他并无忽略其他人的暴力行为。又称若他只考虑被告搬铁马的举动,便不会判处监禁,并认为判被告即时入狱已有强烈的阻吓作用,遂拒绝律政司申请,维持原判。

案件编号:ESCC222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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