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国雄涉抢文件被裁控罪不当 律政司不服 指议员特权非绝对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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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连成员梁国雄“长毛”于2016年任立法会议员时,抢去时任发展局副局长马绍祥桌上的文件。他被控《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的藐视罪,惟裁判官指特权法保障议员的言论及辩论自由,条例不适用于立法会议员。律政司不服,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诉,案件今(12日)在高等法院审理。律政司代表强调,议员受特权法的保障非绝对。若议员做出扰乱行为,令其他议员不能履行其责任,立法会亦难以运作。上诉庭法官听罢陈词后,押后以书面颁布裁决。

本案主要争议在于《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17(c)条的藐视立法会罪,是否适用于立法会议员。

律政司认为条例适用于议员

刑事检控专员梁卓然陈词称,《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确保议员,可有秩序和有效地履行职责。而当中的第17(c),律政司认为亦适用立法会议员。

梁卓然强调,议员受特权法保障的言论自由及辩论自由,并非绝对。若他们享有此自由属绝对,做出扰乱的行为,会令其他议员不能履行其责任,立法会亦难以运作。他又指,议员在立法会的会议上发言受《基本法》保障,不受法律追究,但指抢文件不属“发言”。

议员行为不应由法庭决定

代表梁国雄的大律师吴霭仪则指,议员享有绝对的言论自由及辩论自由,而第17(c)并不适用于议员。吴强调,立法会议员在会议中,或有好或不好的行为,但不应由法庭决定他们的行为属好或不好,应由立法会自行处理。吴指,若议员做出扰乱的行为,而该行为与会议有直接关连,则应受特权法保障。

对于律政司指,若议员在会议期间做出扰乱的行为,立法会主席仅可把他驱遂出议会。吴霭仪反驳称,立法会可令议员停薪,甚至令该议员失去议员资格,但需根据法例行事。吴又指,“扰乱”定义太广阔。同时,未有案例指扰乱的行为不受特权法保障。

案件编号:HCMA520/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