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国安法|内地法律字眼较本港笼统 陈文敏:留待日后演绎
全国人大常委会料于今日(28日)表决通过港版国安法决定,法例将在港直接颁布实施,过程中不需咨询立法会。据报人大日前修订决定草案,在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后加上“和活动”三字,被形容为“加辣”。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公法讲座教授陈文敏认为,“活动”一词或代表参与活动甚至在场已经违法,又与香港的法律作比较,他指香港法律清晰界定哪些行为,例如参考、组织还是在场才会构成违法,内地法律字眼较本港笼统,市民“想守法都唔知点守”,估计定义广泛的原因是“留待日后佢钟意点样演绎”。
陈文敏直指人大决定是将立法、执法及司法、即一国两制的三大支柱完全破坏,反问“一国两制仲有乜得净?”而若设特别法庭审理有关案件是“好得人惊”,将严重削弱法院审核权。
陈文敏接受商台节目《在晴朗的一天出发》时表示,对于全国人大会议今日表决港区国安法的决定草案, 消息指草案可能有修订涵盖危害国安的“行为和活动”,这或令一些只在场的人士亦同被针对。他以香港的法律为例,一般会列明哪些行为或活动会构成违法,例如参考、组织还是在场等行为,他强调这些字眼需界定清楚,才可令市民得知如何守法、执法者应当如何执法。他直指内地的法律字眼笼统,法律存在任意性以及有其他考虑因素,令法律不稳定、不清晰。他相信港版亦不会清晰界定行为及活动,目的是“留待日后佢钟意点样演绎”。
目前人大仅公布港版国安法的框架,陈文敏质疑各界全力支持一条未知细节的条例,做法违反常理,又指内地的国安法范围同样非常广阔,涵盖经济、文化、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等范畴,陈文敏相信肯定不会如政府所言,法例只影响少数人。
他又质疑国安法“修补法律漏洞”的说法,认为香港法例及刑罚已相当完善,又指过去九个多月来“拉咗八千几人,香港法律点样唔足够?”他相信立法唯二目的只是将构成罪行的因素减低,并将罪行范围扩阔,包括可以言入罪及将“政治不正确”定罪,他对港人无参与今次立法过程感无奈。
附件三全国性法律理应毋须为港特别立法
陈文敏详述当初《基本法》的设计,由于一国两制的差异在于法制不同,故基本法列明由香港负责立法、执法及司法权,三者是维护一国两制的支柱,其他涉及国防外交、自治范围以外的全国性法律列在附件三,“全国性”意即毋需为香港特别立法。至于涉政治敏感的国家安全等问题,则从基本法第18条抽出,放在第23条,让香港自行立法。
陈文敏戏言:“西九(高铁)站下面可以做呢个法庭”
惟今次人大缓引附件三立国家安全相关法例,陈文敏认为人大决定破坏一国两制,又指原则上香港法院无权处理相关案件,形容设特别法庭处理“好得人惊”,戏言“西九(高铁)站下面可以做呢个法庭”,而即使香港法院有权审理,亦会面临众多限制。他指出,法院按普通法审议,有权宣布涉违反人权的法例无效,若国安法涉违人权,陈文敏反问“香港法院可唔可以宣布国安法无效?”加上人大对国内法例有解释权,陈认为是将香港整个法院审核权严重地削弱。
据报有人大常委提议,只许中国籍法官审理有关案件,陈文敏称看不到国籍与审理案件有何关系,引述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日前的声明称,法官不应发表非必要政见,他又指该意见无深思熟虑,亦牵连深广,包括需思考是否连上诉庭及终院法官均是中国籍等问题,斥该意见对司法制度带来严重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