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负责人于元朗具生态价值地点非法填土 被判罚款1.6万元

撰文: 黄金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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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署今日(26日)公布,一名工程负责人因涉嫌在元朗甩洲非法进行填土工程及弃置建筑废物,今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裁定违反《环境影响评估条例》及《废物处置条例》,共被判罚款16,000元。此外,当局表示于去年2月至6月调查期间,亦成功截获四宗涉及上址非法弃置建筑废物的个案,相关工程负责人及涉案泥头车司机亦于同日及早前被法院裁定违反《废物处置条例》,共被判罚款29,500元。

环保署人员去年在元朗甩洲一带成功截获工人使用挖泥机在渔塘进行填土工程。(政府新闻网图片)

环保署指,去年2月接获市民举报,指有人在元朗甩洲一带渔塘旁的政府土地非法进行渔塘塘壆填土工程,遂安排多次突击巡查,成功截获多辆泥头车运送建筑废物到渔塘旁倾倒,及有工人使用挖泥机在上址一带的多个渔塘进行填土工程。

当局调查后,确定涉事地段属“米埔及锦绣花园分区计划大纲”订定的“具特殊科学价值地点”,地带内现存的渔塘生态受《环境影响评估条例》保护,而有关工程并未有申领环境许可证。经搜证后,当局按《环境影响评估条例》及《废物处置条例》,检控涉案工程负责人及泥头车司机。而当局近日再到甩州一带跟进巡查,留意到非法弃置建筑废物的填土工程已停止。

环保署人员去年在元朗甩洲一带发现有人把建筑废物倾倒在渔塘旁。(政府新闻网图片)

当局强调,一直透过多个渠道,包括主动部署突击行动、监察航空照片以及无人机航拍图等,打击于新界生态敏感地区非法进行填土工程的情况。除非事先领有环保署批出的环境许可证,任何人在“具特殊科学价值地点”进行工程,即违反《环境影响评估条例》,首次定罪最高可被判处罚款200万元及监禁六个月,其后再被定罪,最高可被处罚款500万元及监禁两年。

任何人在公众地方弃置废物属违法行为,根据《废物处置条例》,首次定罪最高可被处罚款20万元和监禁六个月;其后再被定罪,最高可被处罚款50万元及监禁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