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浩铭不满“囚3月禁选5年” 覆核案今开审  指规定太严苛

撰文: 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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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占中九子案被判囚8个月的社民连副主席黄浩铭,不满法例限制因犯罪而被判囚逾3个月的人士,在5年内不得参选。黄认为做法违宪,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今(28日)透过视像会议系统审理案件,申请方认为限制5年内不得参选的规定太过严苛,即使被定罪人士提出上诉,他仍受不得参与的规定限制,而法例亦未有将所犯罪行的严重性纳入考虑。惟政府一方反驳,禁参选时间长短应由立法机关决定。同时,被判监逾3个月属严重罪行,禁参选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公众对议会及议员的信心。法官听罢陈词后,押后颁下裁决。

申请人为黄浩铭,答辩人为律政司司长。

指相关规定参考自英国的做法  但未作出相关修改

申请方指,现时法例规定被判囚超过3个月的人士,在5年内不得在立法会、区议会和乡郊代表选举参选,有关规定太严苛。申请方解释,条例中不理会所犯罪行的性质、严重性、犯案人士的个人情况,而施予同一限制,即使被定罪人士决定上诉,在等候上诉结果期间,他仍受不得参选的规定所限制。

申请方亦指,即使所犯的罪行与选举无关,该人仍不得参选。申请方又提出,5年不得参选的规定参考自英国的做法,但在港实行时却没有作出相应的修改,英国大选5年一届,惟香港的选举却是4年一届,即有判囚逾3个月的人会无法参与2届选举。

认为选民可自行考虑候选人曾犯罪行的性质  再决定投票

此外,申请方称,现行法例剥削了选民自行评估候选人的权利,选民应可自行考虑候选人曾犯罪行的性质,自行评估候选人的个人品格再作出投票决定。

虽然有人指称现时法例是为了保障公众对选举的信心,但申请方认为若犯罪者已服毕刑期,改过自新,看不到有关人士参与为何会影响公众对选举的信心,若选民认为该候选人不合符条件,他自然会落选,望法庭可裁定现时限制不合比例,然后让立法会重新制定一个较宽松的限定。

政府一方反驳 判囚逾3个月属严重罪行 规定要保障公众对议员的信心

政府方反驳,禁参选的限制属政治议题,而非法律议题,而禁参选时间长短应由立法机关决定而非法庭。禁参选限制也是为了确保在立法会、区议会代表市民议政的人会尊重法治。政府方直言,黄浩铭在一段算是较短的时间内,曾数就被定罪及判监超过3个月,明显未有尊重法治。

政府方又质疑,容许曾因贪污被定罪的人参选,会影响公众对选举的信心,而被判监超过3个月的罪行属严重罪行,禁参选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公众对议会及议员的信心。

法官听罢双方陈词后,押后颁下裁决。

案件编号:HCAL212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