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浩铭司法覆核“囚3月禁选5年”规定 伙陈淑庄黄之锋众筹100万

撰文: 陈绰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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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立法会条例》及 《区议会条例》,任何人于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被判处监禁超过3个月,不论是否获得缓刑,于判监后5年内均会丧失被提名为选举候选人及当选为议员的资格。
因“占中九子案”罪成而被判监8个月的社民连黄浩铭,去年就有关规定提出司法覆核,他今日联同同样被禁参选的社福界议员邵家臻、公民党议员陈淑庄举行记者会,宣布发起众筹100万元,众志秘书长黄之锋亦会参与。

陈淑庄和邵家臻去年在占中案罪成,因刑期超过3个月而无法参选来届立法会。(张浩维摄)

委托“守护公义基金”助众筹

黄浩铭以个人名义提出司法覆核,预计讼费至少100万元,由于没法援帮助,若案件败诉需自行承担讼费,因此委托“守护公义基金”协助众筹款项。他表示,会视乎法庭的理据再决定会否再上诉,如果案件最后获判胜诉,全数众筹款项会拨给“守护公义基金”。

黄浩铭指,被政治检控的人士被判囚3个月以上很普遍,最常见的罪名为阻差办工,又形容条例“比起叫选举主任DQ更恶毒”。他希望法庭以开明态度处理案件,若法庭重视选民的决定,条例就不应该存在。

陈淑庄:缓刑仍受限太严苛

去年在占中案被判处入狱8个月、缓刑两年的陈淑庄认为,有关条例规定不合理,即使被法庭判处缓刑仍受限,太过严苛,又强调司法覆核不是考虑到个人利益,而是顾及选民的选择权、有意从政的年轻人的参选权及参政权利,不希望再有人因为政治检控而丧失参政资格。她认为,今次司法覆核是一个很好的机会予法庭重新审视条例,建议法庭参考其他国家做法,放宽限制。

黄之锋相信,政治检控的案件陆续有来,现时政府做法是先控告,即使只是被判缓刑,仍失去参选及竞选连任的资格,大幅减少议会内泛民主派议员数量。他表示,不少人质疑议会内抗争的成效,以及挑战法律制度的可能性,他个人认为各方形式的抗争都有需要,仍会于制度内抵抗,以司法覆核及议会抗争等方法来保障港人权利及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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