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子健案|上诉论据前设有错兼无限上纲 高院拒批终院上诉证书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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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党成员林子健2017年声称被国安人员掳走,并遭人在大腿钉了21口钉书钉,警方经调查后认为他报假案。林在裁判法院被裁定误导警员罪成,判囚5个月。他早前在高院上诉被驳回,欲申请上诉终院的证书亦被拒,法官今(24日)颁下判词解释,指林的理据前设错误,亦无限上纲,认为没有合理成功上诉的机会。林早前已被取消担保,返回狱中继续服刑。据悉,林已直接到终极法院申请上诉许可。

林子健早前提出的争议,涉及拘捕林的一名警员,该警员认出闭路电视片段中的男子为林子健。林的上诉理据中,要求法庭厘清,当法官裁定拥有“特别认知”的证人,以“特设专家”(ad hoc expert)身份作供时,应用于一般专家证人的法律原则和指引等,是否不适用于“特设专家”。林亦要求厘清,法官可否在“特设专家”的特别知识范畴内,作补充或是矛盾的结论。

警员非以专业知识辨认林

惟法官在判词中指,林提出的争议在前设上有错误,并指该警员的辨认证供,并非专家意见,而该警员事后的调查,对林的一些个人特征产生足够的认识,令他可以凭这特征从片段中认出林。而警员对林的个人特征拥有“特别知识”,并不是由于他有什么专业知识或范畴。

法官又认为林在模糊概念下无限上纲,先把“ad hoc expert”错误地解读为“特设专家”,再将“特设专家”等同“专家”。

原审官有权根据证据作判断

法官续指,原审裁判官有权对比闭路电视片段和该警员的证供,此判断是否接纳该警员的辨认。而原审裁判官亦没有林所指,自行比对林和片段中人,从而判断片段中人是林。原审裁判官是依靠一系列的证据,肯定片段中人为林子健。

法官认为,林提及的法律争议没有重大而广泛的重要性,也没有合理成功上诉的机会,因此拒批上诉许可证明书。

案件编号:HCMA179/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