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警会案|质疑会方查示威活动越权 社工吕智恒求覆核裁败诉
修订《逃犯条例》的争议引发连串示威及冲突,而监警会决定主动研究去年6月9日起的相关示威游行活动。惟社工吕智恒质疑监警会的做法属越权,并提出司法覆核。案件于上周二审理后,高等法院今(16日)颁下判词,裁定吕败诉,并须支付对方讼费。
申请人为吕智恒,答辩人为监警会。案件因应本港的新冠肺炎疫情,于本月7日采用视像会议系统进行聆讯。
监警会理解事件没有越权
法官在判词指,接纳监警会副秘书长(行动)梅达明在誓章中的说法,指监警会是次研究,并非就个别投诉调查,和作出事实裁断,又指本案涉及的大型公众活动属前所未见,引发的投诉数字不断攀升。而监警会进行研究的目的,正是希望对事件有一个完整的理解。法官认为,此举令监警会更有效审视投诉警察课的调查报告,有助它履行职能。法官认为,其研究没有越权。
外国专家看法对本案无帮助
对于监警会的外国专家,指监警会的权力和独立调查能力存在明显缺陷,并决定退出。法官认为,本案争议是监警会是否有权作出研究,涉及是法律问题,外国专家的看法对本案并无帮助。
此外,对于吕质疑监警会的研究结果,或与投诉警察课的调查不一致。法官认为此说法是假设监警会的研究会作事实裁断,但梅在誓章中已表明研究不会作事实裁断,故认为吕的说法并不成立。
吕称提覆核是要拆穿林郑的挡箭牌
吕得悉败诉后在庭外表示,有人批评他不等监警会先出报告,便提出覆核申请。惟吕强调,其诉求是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而监警会没有传召证人权力,吕不接纳其报告。又称提出司法覆核,是要拆穿特首林郑月娥不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的“挡箭牌”。吕称他很希望上诉,但要先和律师团体商讨。
指研究属调查性质 疑会方越权
代表吕的律师早前陈词指,监警会在去年7月及8月的新闻稿提到,会就同年6月起发生的大型公众活动进行“研究(study)”。吕认为“研究”属调查性质,包括作出事实裁断和分析,惟《监警会条例》的条文中,并没有列明监警会拥有任何进行调查的权力,监警会只能就汇报投诉进行审视及提出建议。律师又指,若监警会和投诉警察课就相同投诉有不同结论,会引起混乱。
会方强调不会作事实裁断
惟监警会的代表反驳指,该“研究”只是按时序整理资讯,然后评估情况及提出建议,以便对于事件有一个完整的理解。它不是调查性质,亦不会作出事实裁断。监警会一方强调,有关“研究”有助监警会履行职能。若其结果与警察投诉课的结果不一致,可令投诉警察课审视其调查结果。
案件编号:HCAL292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