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警会覆核案|指无权研究去年修例事件 会方:只作评估及建议

撰文: 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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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修订《逃犯条例》争议,香港去年自6月起发生连串示威及事件,监警会决定就去年6月9日起的示威活动进行研究,惟社工吕智恒质疑监警会的做法越权,提出司法覆核挑战决定。案件今(7日)在高等法院透过视象聆讯,申请人律师认为监警会无权作出调查性质的“研究”,监警会却指“研究”只会收集公开渠道资讯作出评估及建议,不属调查性质,亦不会就任何事实作出裁断。法官听罢双方陈词后押后裁决。

吕智恒早前提司法覆核审视监警会权力,获高院批出覆核许可。(资料图片)

双方律师透过视像系统沟通

申请人为吕智恒,答辩人为监警会。本案原定于上月24日进行聆讯,惟因疫情而延至今日进行,为减少人群聚集,本案采用视像会议系统进行聆讯,双方律师今日没有到庭,只透过视象系统进行陈词,法官则在庭内与双方透过视像系统沟通,而传媒及公众则可在庭内观看实时影像。

认为监警会无权主动作调查

申请人律师指出,监警会在去年7月5日及8月23日的新闻稿提到会就6月起发生的大型公众活动进行“研究(study)”,但申请方认为所谓的“研究”属调查性质,包括作出事实裁断、分析及向警务处作出相关建议,但事实上监警会无权主动进行调查,调查职能应由警察投诉课负责。

认为调查不属合需要事情

律师续指,在《监警会条例》提到监警会职能的条文中,并没有列明监警会拥有任何进行调查的权力,监警会只能就须汇报投诉进行审视及提出建议。对于监警会称可作出合理地需要的事情,申请人认为这只限于聘请人员、向公众发放相关资讯等等,进行调查不属“合理地需要”的事情。

两方调查或会引起混乱

律师又指,以往也发生过类似的大型示威,如2014年的占领运动都没有特别作研究,认为监警会没有必要就去年6月的示威事件进行调查,再者,若警察投诉课收到有关示威的投诉,监警会同就示威进行有关事实裁断的调查,双方的调查结果或会不一致,引起混乱。

监警会的代表澄清,会方的“研究”从来不是调查性质,亦不会作出事实裁断,监警会只会从公开渠道、新闻报道等收集及按时序整理资讯,然后评估情况及提出建议,以便对于事件有一个完整的理解。

监警会强调只在整合资料

对于申请人指该“研究”会就示威作出事实裁断,答辩方强调监警会的“研究”只会包括收集以及按时序整合资讯,以找出有否引致投诉的缺失情况。再者,有关“研究”有助于监警会履行职能,例如若有人指控警员殴打示威者,监警会要知道事件发生的背景,究竟当时是否已发射催泪弹、橡胶子弹,抑或当时其实没有群众聚集作出扰乱秩序行为。

监警会又反驳称,若“研究”结果与警察投诉课结果不相符,正正可以令警察投诉科审视其调查结果,提供更强的监察力。

案件编号:HCAL292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