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规会铜锣湾设高限 终院裁重新考虑:须平衡社会利益及财产保障
发展商希慎兴业,不满城规会于2010年推出湾仔及铜锣湾分区大纲草图,认为计划中加入的多项建筑限制,如高度设限等,有违《基本法》保障私人土地财产的条文,因而提出司法覆核。终院今下达终极判辞,裁定希慎胜诉,城规会须重新考虑。但终院法官亦特别提到,条文中对财产的保障并非绝对权利,会方在重新考虑时,平衡社会利益之余亦要考虑有否侵犯私人权利。
上诉人希慎兴业有限公司等共8方,答辩人为城市规划委员会,东展有限公司则为案件的介入人。
希慎于2011年因不满城规会所推出的湾仔、铜锣湾大纲草图,当中将大部分建筑物高度限制订在130米,并须预留数米作非建筑用地及后移范围,故提出司法覆核,指有关决定违反《基本法》第6及第105条,即对私有财产权所赋予的保护,认为决定有触及这两条文之嫌,希慎在覆核中被裁定败诉。
《基本法》第6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
《基本法》第105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人和法人财产的取得、使用、处置和继承的权利,以及依法征用私人和法人财产时被征用财产的所有人得到补偿的权利。
征用财产的补偿应相当于该财产当时的实际价值,可自由兑换,不得无故迟延支付。
希慎指城规会决定违《基本法》
希慎其后上诉,上诉庭虽裁定希慎得直,裁定城规会须重新考虑有关决定,但认为决定无关《基本法》该两项有关保护财产的条文。
希慎遂上诉至终审法院,终院裁定上诉庭的决定有误,认为会方的决定关乎该两项条文,但亦同时指出,这两条文所赋予的宪法权并非绝对。
判词:决定须在社会利益及个人损害下取平衡
法官在判词指出,会方在决定中考虑加入侵扰措施,须视乎措施是否在合理程度,亦要评估措施包容受保护权利的程度。除了要顾及这些方面,法官认为会方考虑保障私人财产利益的同时,亦要与社会利益取得平衡,尤其须审视为保社会利益,会否对个体造成严苛的负担。
法官又指,凡司法覆核挑战城规会的决定,应注视该决定是否极不合理。若会方的决定合法而又符合传统司法覆核原则,是否合乎宪法不应成为司法覆核的理据。
城规会表示,会研究终审法院的判词,并就判词对城规会的办事程序与方法的影响征询法律意见。
案件编号:FACV21-22/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