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国旗案|技工初犯未判监 上诉庭斥其行为如表演 改囚20日 

撰文: 朱棨新 李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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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示威者于去年9月的沙田新城市广场“和你Shop”中,践踏国旗及将国旗扔进水池。其中一名涉案21岁的男技工,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认1项侮辱国旗罪,被判200小时社会服务令。律政司认为判刑过轻,就刑期提出覆核申请,更直指应判处监禁式刑罚。上诉庭早前听取陈词后,今判被告即时入狱20日,又指被告部份行为如表演。这次是首次有人初犯侮辱国旗罪而被判即时入狱。技工闻判后表现平静,并即由惩教署人员押走。

被告罗敏聪早前在沙田法院,承认在9月22日于沙田侮辱国旗,被判社会服务令200小时。(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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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被告罗敏聪,21岁。早前在沙田法院承认于2019年9月22日,在沙田新城市广场及沙田大会堂一带,公开及故意以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庭上透露,被告已完成64小时的社服令,但因受新冠肺炎的疫情影响,本年1月22日之后未能继续。

被告律师表示,被告对结果感失望,但认为刑期不算长,“当探下手足”,而很多“手足”的刑期比他更长。对于是否上诉的问题,律师表示要和大律师商讨。

官斥被告辱旗行径恶劣​

法官指本案的犯罪情节十分严重,被告抛高国旗,任由它落地时双臂向两旁展开,俨如在表演。当他和其他人轮流践踏国旗时,有人拱手搭桥让人龙边穿越边践踏国旗,俨如在嬉戏。法官又指,被告的辱旗行径恶劣, 严重贬损了国旗所代表的国家尊严。

此外,被告把国旗犹如垃圾般放入垃圾车,是对国旗所象征的国家尊严极大的侮辱; 他又把装著国旗的垃圾车踢进水池,有弃绝国旗的意味, 更是严重的侮辱。

上诉庭法官在判词中指,法庭就涉案控罪量刑时,必须紧记该条文旨在全面保护国旗免遭侮辱,以维护象征国家尊严、统一及领土完整之国旗的合法利益。这利益至为重要,触及香港的宪制根基。

被告行为鼓动在场人士

至于本案的判刑,上诉庭法官指,案发时有很多人聚集围观,被告连同其他示威者是在大众面前公然多番侮辱国旗。他不但伙同多人犯案,亦以一连串不同的手法侮辱国旗,其行为明显表达对国旗轻藐、污蔑、嘲弄、鄙视和弃绝, 亦有鼓动在场其他人的效果。此外,被告亦不在一个地方侮辱国旗。

认为起刑点不应少于4个月

上诉庭认为,被告的刑责严重,而原审裁判官判断200小时社服令是明显不足。法官认为,量刑起点不应少于4个月。以相约120天计算,因被告认罪作出扣减。此外,被告至本年1月已完成64小时的社会服务,只因新冠肺炎疫情而无法继续,因此再获得扣减,最终被判监20天。

控方:原审官低估案件严重性

律政司代表指出,原审裁判官在判刑时低估案件的严重性,未有考虑判刑须具阻吓性,而本案被告犯案亦持续一段时间,且涉及不同形式的侮辱,认为其严重程度属中等至高等,应该判处监禁式刑罚,包括劳教中心。

辩方:判囚多为重犯者

被告的律师却反驳指,过往侮辱国旗而被判囚的被告,都是多次犯案或烧国旗,或涉及其他控罪,本案的被告涉及的行为包括践踏国旗、把它由三楼扔至地下,及把国旗放入垃圾车,再把垃圾车推入水池等,认为毋须判囚。但若法庭批准覆核,望改判被告缓刑。

案件编号:CAAR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