搪瓷家族姑姪争产 曾被誉尼日利亚四大华人家族之一 姪获裁胜诉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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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故富商陈兆民做搪瓷起家,业务拓至非洲,更曾被誉为尼日利亚华人四大家族之一。陈兆民生前乐善好施,首任妻子离世后,他娶了女子黄秀珍为妻。陈过身后,黄继承了陈的部份财产。黄之后立下遗嘱,把遗产留给陈与正室所生的儿子及孙儿。然而黄的女儿指母亲立遗嘱时患有认知障碍,认为遗嘱无效,陈的嫡孙反指这名继室姑姐实为养女,要求法庭裁定黄生前立下的遗嘱属实,两姑姪因而就陈留下遗产,展开一场争产战,曾有报道指涉款逾4亿元。法官今(15日)下判辞,裁定姪儿胜诉。

原告陈禹嘉(右)求法庭认证其继祖母的遗嘱,他的妻子李淑慧(中)是联合集团前主席李明治的女儿。(资料图片)

陈兆民搪瓷生意曾拓展至非洲

有“搪瓷大王”之称的陈兆民,16岁在上海一家搪瓷厂做学徒出身。他于40年代由上海来港,并开设远东搪瓷厂。陈兆民的经营生意日大,其华亨集团于上世纪60年代在尼日利亚设厂,他亦被称为尼日利亚华人“四大家族”之一。同时,在儿子陈一心协助下,陈兆民更开拓电池和电线等业务。

陈兆民离世后,遗产落到继室手中,至继室黄秀珍过身后,她留下数亿元的遗产,成为嫡孙,即本案原告陈禹嘉,与黄的女儿,即本案被告陈美珠之争。

官裁定第四份遗嘱有效

陈美珠争议黄于1978至2004年间所立的5份遗嘱均指定陈禹嘉或其父亲陈一心为主要受益人。法官质疑黄于2004年订立最后一份遗嘱时是否有能力明白当中内容,因此裁定第五份遗嘱无效,但认为黄有能力在2001年定立第四份遗嘱,裁定第四份遗属有效。法官又认为之前所定的第二和第三份遗嘱亦有效。

被告陈美珠认为母亲黄秀珍是受原告陈禹嘉不当影响才签下遗嘱。(朱棨新摄)

继室女儿否认是养女

陈美珠与陈禹嘉虽属姑姪关系,惟案件审讯时,陈禹嘉却透露陈美珠只是一名养女,更指此事在家族成员间亦非秘密。陈美珠反驳指其母亲黄秀珍在申领陈兆民的遗产时,曾宣誓确认陈美珠是亲生女儿。

陈美珠在庭上作供时又指:“我爸爸从来无表示过我系领养番嚟!”她又称她的四名子女,一直都称呼黄为外婆。为不想令母亲不开心,才没有与母亲做亲子鉴定。

陈兆民去世后已有遗产纠纷

其实这场争产战早在陈兆民于1978年去世后已展开,陈与正室所生的儿子陈一心,亦曾与黄秀珍和陈美珠等就遗产问题出现纠纷。他们最终达成协议,黄取得一半遗产,而陈一心和陈美珠各得四分之一。

黄留遗嘱遗产留正室儿子及嫡孙

黄秀珍后来在1978至2004年间,共订立了5份遗嘱,内容大致相同,都是把陈兆民的嫡孙陈禹嘉列为遗嘱执行人和主要遗产受益人。陈一心原本亦是遗嘱的执行人,但因其健康情况恶化,于2003年去世,已在黄的遗嘱上除名。

两姑姪曾在美国牵诉讼

陈禹嘉指陈美珠多番尝试控制黄的资产,包括多番试图取得黄一个信托的文件,但遭银行拒绝。已移民美国的陈美珠,于2005年把当时88岁、不谙英语的黄秀珍,带到美国三藩市生活。

陈禹嘉就黄的监护权,在美国与姑姐打官司。虽然陈禹嘉在当地胜讼,但因诉讼拖延,黄最终无法乘长途机返港。而她于2013年与世长辞。

陈美珠指黄患认知障碍遗嘱无效

黄去世多年后,陈禹嘉与姑姐的恩怨仍未终结,陈禹嘉要求法庭确认黄秀珍的5份遗嘱有效。惟陈美珠认为黄早已患上认知障碍症,认为遗嘱无效,应以无遗嘱的方式处理。

信陈禹喜想助黄处理财务

法官在判辞指,原告陈禹嘉是可靠的证人,接纳其证供为真确。法官认为,陈禹嘉没有能力操控他人,只是想协助黄秀珍处理财务,而他亦尊重对方的意愿。对于陈禹嘉供称,黄指被告陈美珠是一名有机心的人,着陈禹嘉小心。法官指考虑证供后,明白为何黄有此说法。

认为陈美珠自私对母残忍

法官认为陈美珠是一名精于计算的人,证据显示她唯利是图。她至少于1999年,已开始着眼于黄的身家,并干预黄的财务。

法官又认为,陈美珠于2005年带黄到美国,是违反其意愿。而陈美珠带黄到美国后,申请任黄的监护人,之后又透过多番的法律讼诉,阻止黄返回香港,令自己可以继续控制黄。法官指,黄于2005年时已85岁,没有可能想离开香港的家人和朋友,搬到不熟识的美国,而她最终亦在当地去世。法官指,陈美珠因其自私目的,对黄残忍。

此外,案中陈方安生亦有作供,其说法指陈美珠和黄秀珍关系密切。惟法官认为,陈方安生和陈美珠、黄秀珍两人并不熟络,就其证供不给予比重。

案件编号:HCAP 15/2013, HCA 1284/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