搪瓷大王争产案 嫡孙认其公司获转让豪宅 否认祖母签署时不知情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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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故搪瓷大王陈兆民的遗孀黄秀珍去世后,其后人闹争产案,今(4日)在高院续审,陈兆民的嫡孙在接受其姑姐的律师盘问时,承认黄秀珍曾把一个黄住了约30年,位于喇沙利道的豪宅单位予他的公司,律师质疑黄是在未知会失物业拥有权情况下签下文件,黄后来更要搬到酒店居住,嫡孙即解释,业权转换是为遗产规划,又指黄一直住在单位,后来黄受女儿骚扰,才搬到酒店暂避。
原告陈禹嘉(下称:原告),是陈兆民的长孙。被告陈美珠(下称:被告),则是陈兆民的女儿。原告称持有黄的遗嘱,因而要求法庭认证文件属实。
原告认其公司未有付款
代表被告的律师今继续盘问原告,指黄秀珍自六十年代已居于九龙喇沙利道一单位。惟于1992年,她把该单位售予原告拥有的公司,文件显示成交价为450万元。原告庭上确认其公司未有支付款项,又指黄同意把物业转让,以作作遗产规划,黄签下转让文件后,亦可继续居于该单位。
辩方指黄签署时没有律师代表
惟被告的律师质疑,黄签该转让文件时,无人向她适当解释文件的性质,黄并不知道她签下什么,亦不知此举会令她失去单位的拥有权。而为达此目的,黄当时并无律师代表。
原告均否认说法,但承认其公司于2003年已把单位出售,但不记得当时是否未获黄的同意。被告律师续指,黄于1999年搬至酒店居住。原告解释,黄声称因保险箱问题,遭到被告骚扰,黄不想与被告有联络,故搬至酒店暂住,但原告强调未有安排黄搬至酒店。
案件编号:HCAP 15、HCA 1284/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