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欺诈2千万贷款 苏锦梁胞弟受审 胞姊自掏千万为弟“填数”

撰文: 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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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商务及经济发展局长苏锦梁胞弟苏锦威,涉以客人的物业作抵押,私自向2间财务公司借款,合共2000万元。其中一间财务公司发现物业按揭没在土地注册处作登记,又一直被“拖数”,于是展开民事诉讼。苏锦威为应付官司,更涉用假文件为客人委聘律师处理诉讼,惟客人却一直被蒙在鼓里,苏锦威胞姊后来更要自掏千万为弟“填数”。苏锦威与另一名涉处理贷款的男子被控欺诈、使用虚假文书的副本、洗黑钱共4罪,案件今(17日)于区域法院开审。

本案涉及的被告为:苏锦威(42岁)及苏润余(49岁)同被控于2014年11月17日至11月25日期间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Chilly Associates Limited拥有的1000万元,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而仍处理该财产。

涉诈骗两间财务公司

苏锦威另被控于2014年11月1日至11月25日诈骗乐天按揭信贷有限公司,而令对方批出1000万元贷款;另于2015年2月1日至6月9日诈骗锦丰财务公司经营者李玉群批出1000万贷款。苏亦再被控于2015年3月19日,使用两封指示黄国康律师事务所在高等法院一宗案件代表他们行事的信件为虚假的。

被告苏锦威涉擅自以客人的物业作抵押,成功申请共2000万元抵押贷款(李慧娜摄)。

苏锦梁胞弟未有把物业转让契交予业主

控方开案陈词指,吴箫与陈黄时伟事发时共同持有伟章国际有限公司(下称GML),GML于2014年7月购入坚尼地城Lexington Hill一个单位,当时首被告透过梁家乐律师行处理有关交易,惟交易完成后,首被告从未将物业转让契交予GML。

2014年11月14,首被告声称获GML授权以单位向乐天按揭信贷有限公司(下称乐天)申请1000万元贷款,而乐天相信有关申请文件属真实,并将1000万元存入梁家乐律师行户口,但稍后时间梁家乐律师行却将款项退回,并称没有收到相关指示,首被告却向乐天解释这只因内部沟通出现问题。

次被告苏润余被控1项欺诈罪。(李慧娜摄)

部份借款存入苏锦梁胞弟户口

乐天董事2014年11月17日前往梁家乐律师行处理贷款事宜,当时次被告亦在场,首被告指示乐天将款项存入由次被告任董事的Chilly Associates Limited,两被告声称亲眼目睹GML持有人陈黄时伟签署授权书,让Chilly代收贷款。乐天支付1000万元予Chilly后,次被告曾将220万元付予川和实业有限公司,710万元存进首被告的户口,以及69万元存进自己的户口。

控方又指,乐天后来向首被告追讨第一期利息,首被告曾以38万元支票偿还,但支票却无法兑现,拖欠第一期利息近3个月后,次被告才代首被告偿还了38万元利息。

财务公司发现物业按揭未在土地注册处登记

乐天后来发现用作抵押的单位,并未在土地注册处登记法定押记,而相关利息还款再次被拖欠,乐天于是就此展开民事诉。首被告在2015年3月19日向黄国康律师发电邮,附载两份看似由GML及陈黄时伟签署的文件,指示他们在民事诉讼中代表GML及陈黄时伟。当时吴箫、陈黄时伟、及GML对民事诉讼不知情,亦没委任黄国康律师行。

另外,2015年6月19日,首被告以GML的董事局会议记录向另一锦丰财务公司借贷1000万元,该1000万元后来用作偿还乐天的贷款。批出贷款后,锦丰只收过3期利息还款,此后锦丰便没收过其余欠款,直至2015年10月28日或之前,首被告将一张由其姊姊苏洁儿发出的1000万元本票偿还予锦丰。2016年10月27日两名被告遭廉署拘捕,次被告承认曾处理第一笔贷款。

案件下周一传召证人。

案件编号:DCCC415/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