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控苏锦梁弟涉嫌欺诈2000万按揭贷款及“洗黑钱”

撰文: 倪清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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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落案起诉一名律师行前法律文员,控告他涉嫌欺诈两间持牌放债人公司两笔共2,000万元按揭贷款,他又与一名相关人士因就其中一笔按揭贷款而被控一项清洗1,000万元犯罪得益罪名。两名被告今日(10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应讯。
据了解,其中41岁被告苏锦威,为前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胞弟。廉署称不评论案件。
据了解,苏锦梁比苏锦威年长18年,苏锦威出世时苏锦梁已负笈加拿大,二人关系不密切,近年更甚少联系。苏锦梁表示不评论事件。

苏锦威一共被控四罪

廉政公署于星期二(8日)起诉41岁苏锦威及49岁苏润余,二人分别为梁家乐律师行前法律文员及前法律行政人员,该律师行现已结业。苏锦威被控三项罪名,即两项欺诈,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1)条,及一项使用虚假文书的副本,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74条。二人又同被控一项罪名,即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违反《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1)条。

被告今日无须答辩。主任裁判官罗德泉将案件转介区域法院至本月31日答辩。廉署表示,早前接获贪污投诉,调查后揭发上述涉嫌罪行。

苏锦威及苏润余于案发时在梁家乐律师行任职,苏润余亦是离岸公司Chilly Associates Limited(CAL)的董事。

苏锦威涉讹称代客向持牌放债人申请贷款

案情指,一对买家夫妇于2012年2月与一个发展商达成协议,购入坚尼地城石山街一个私人住宅大厦单位,并以一间公司持有该物业,苏锦威获指派处理该项交易。

其中一项控罪指苏锦威涉嫌于2014年11月1日至25日期间,向一间持牌放债人公司虚假地表示,该物业持有公司拟申请一笔1,000万元的贷款,并以该物业作抵押,授权他申请该笔贷款,及授权CAL收取该笔贷款,意图诈骗而诱使该持牌放债人公司,批出该笔贷款予CAL,导致他、苏润余及CAL获得利益或放债人公司及该物业持有公司蒙受不利。

两人获准以合13万元保释

余下控罪与2014年案件相若,指苏锦威涉嫌于2015年2月1日至6月19日期间,向另一间持牌放债人公司虚假地表示,该物业持有公司拟申请一笔1,000万元的贷款,并以该物业作抵押,他代表申请该笔贷款,以及第三间律师行获授权代表该物业持有公司收取该笔贷款,意图诈骗而诱使该持牌放债人公司批出该笔贷款予该律师行,导致该律师行获得利益或该持牌放债人公司或该物业持有公司蒙受不利。

苏锦威获准以现金8万元保释,而苏润余则获准以现金5万元保释,他们不得直接或间接接触控方证人。廉署指梁家乐律师行时任拥有人在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