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产假10周延长至14周 政府今刊宪修例 下月提交立法会
撰文: 陈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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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产假拟议由10周增至14周,政府今(27日)将相关《2019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刊宪,并订于明年1月8日提交立法会。不过,劳工及福利局长罗致光日前曾于网志表示,忧虑立法会内务委员会“停摆”,导致所有立法程序被“冻结”,法例修订恐面临“流产”危机。
劳工处发言人指,条例草案旨在将《雇佣条例》(第57章)下的法定产假,由目前的10个星期,增加至14个星期,及要求雇主须在正常粮期向合资格雇员支付就延长法定产假的额外产假薪酬,该延长法定产假的额外产假薪酬以现时法定产假薪酬的比率(即雇员每日平均工资的五分之四)计算,并以每名雇员36,822元为上限。
条例草案亦作出若干技术性修订,包括将《雇佣条例》下“流产”定义由“怀孕28个星期内”更新为“怀孕24个星期内”,让怀孕24个星期或以后产下不能存活婴儿的女性雇员,有权获得产假;以及让接受产前检查的雇员如能出示(医生证明书以外的)到诊证明书,便有权获得疾病津贴。《雇佣条例》下与生育保障条文有关的其他安排,将按现行模式继续运作。
发言人又表明,政府将会以报销形式承担建议的额外产假薪酬,有关发还安排将以行政措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