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德1号存法律争议 地署可否决遗产继承人收单位 或掀诉讼  

撰文: 李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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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人港地项目启德1号(I)开售在即,惟部分销售条款细节仍存在种种疑团。《香港01》日前(25日)报道有关项目存在三大疑团,其中一点为遗产继承人若然为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可否获得豁免持有单位。地政总署回复表示,有关人士“可出示可使地政总署署长满意的证明文件,署长会考虑发出特别同意书”,即意味能否承继遗产,最终仍要视乎该署的决定。有律师指,若然不获豁免,政府或会没收物业,届时或引起法律诉讼。

首个港人港地项目启德1号(I)开售在即,获超额认购近30倍,但部分销售细节仍未厘清。(谭贵鸿摄)

启德1号(I)为首个港人港地项目,买家在买卖、出租及承造按揭,均需要取得地政总署的同意书,然而,项目周六(3日)开售,却尚有其他关乎到业主权益的细节未厘清。

《香港01》上周就港人港地的销售细节向地政总署查询,包括遗产继承人若是非永久性居民,能否获豁免继承物业?另银行债权人可否接收物业?以及信托人能否循“法律罅”绕过限制?

继承人需出示使地政总署满意证明文件

事隔一星期,地政总署在开售前终作出回应。该署发言人指,如港人港地住宅单位的业主去世,其遗产代理人、不论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可出示能说服地政总署署长满意的证明文件,署长会考虑发出“特别同意书”,容许把该单位之业权转移给该业主的合法受益人。换言之,若然该继承人是非香港永久性居民,最终能否继承遗产,仍要视乎地政总署署长之决定,但却没有既定准则。

受港人港地条款限制,遗产受益人不一定必然可继承物业。(资料图片)

直系亲属应可获豁免

资深律师梁永铿指出,此情况下,很视乎继承人与业主的关系,若然遗产继承人是一间公司或非直系亲属,当然很大机会不获豁免,但若然是子女或配偶等直系亲属,并有文件证明关系,理应可获豁免:“就如未补地价的公屋、居屋,如果该继承人是业主的儿子,即使入息资产均超标,仍可继承该单位。”他又举例指,如未补地价的公务员合作社,业主去世后,其遗产继承人也不一定要是公务员。

仍存灰色地带

若然最终该遗产继承人不获准持有单位,物业何去何从?梁永铿指,除非有其他出路,否则即等如政府没收该产业,但存在灰色地带,日后可能引发更多法律诉讼,要循法律途径解决。

银行出售单位亦须申特别同意书

此外,当业主破产或单位断供,提供按揭贷款的银行是否仍可履行债权人身份接收物业。地政总署回应指,银行可根据按揭的条款 (如有的话), 因应业主失责而接管有关的住宅单位。但若然银行欲出售该单位,仍须向地政总署申请,并出示可使地政总署署长满意的证明文件,署长会考虑发出有关出售单位的特别同意书。

购买前需作声明“非受托人”其三,对于或有境外人士以信托方式“绕过限制”购入港人港地单位,署方回应指,住宅单位的购买人,必须在地政总署署长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法定声明,证明购买人只以他/他们的名义并作为实益拥有人购买该单位,而非作为受托人或代理人代表他人购买。

假若购买人在法定声明中作出虚假陈述,即可被检控。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 第36条,任何人明知而故意在非经宣誓的情况下,在法定声明中作出在要项上属虚假的陈述,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2年及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