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会倡政府泵水成立消费争议解决中心 最高索偿20万
撰文: 倪清江 周洁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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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委员会今早(8月31日)公布倡议成立“消费争议解决中心”报告,提出由公帑成立及运作,就消费者投诉进行调解,如未能解决,则进行仲裁,中心作出的解决方案具有法律约束力,料将比现时由消委会协助解决争议或提交到小额钱债审裁处裁决,将较快可解决。不过消委会指成立该中心路途漫长,需政府接受及拨款,估计最快需时三数年。
涉案金额上限可达20万元,较澳门同类机构高出三倍。消费者作出投诉,则毋须支付费用。
借镜澳门消费讼裁做法
澳门消费争议仲裁中心专门处理争议金额在澳币5万元或以下的消费争议。
仲裁中心由政府拨款予澳门消委会成立,但其运作则独立于消委会,裁决具有等同于法院判决的执行效力。若商户加入消费仲裁中心之“加盟商号”或“诚信店”,只需投诉人同意,争议即可交由中心裁决;反之,若商户不属以上两者,则需要涉事双方达成协议,同意将个案提交仲裁中心裁决,商户并需先作临时加盟,始能将个案作调解及仲裁。
本港消委会陈家殷称,建议方案也会有类以的会员制度。
仲裁中心设有服务承诺,申请仲裁之个案在立案后14个工作天内,个案可转至仲裁中心排期仲裁,投诉人毋须付款,与被投诉商户双方可自由选择是否聘请律师。
仲裁程序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尝试调解,第二阶段进行仲裁审理,由于仲裁中心处理不超过法定上诉利益值澳币5万以上的案件,故不设上诉。
根据澳门消费者委员会统计资料,该中心由98年至今共开立564宗个案,其中379宗调解成功;进行仲裁个案则为180宗,当中101宗属消费者胜诉。
台湾只设调解机制
中华民国仲裁协会与中华民国消费者文教基金会2011年签署合作协定,消基会可选择适当的申诉案件如购屋、寿险类别,推荐投诉人到仲裁协会争议调解中心进行调解,而其依据《仲裁法》定立的调解书则可送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