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科医生陈以诚被指专业失德上诉得直 判罚撤销不需重审
著名儿科医生陈以诚﹐被指于2009年不当地处理一名14个月大男婴的伤口,令男婴的一只手指坏死,需切除一截手指。经医务委员会的纪律聆讯后,陈被裁定2项专业失德成立,遭罚除牌半年。惟陈不服医委会的裁决,早前提出上诉,并指他以标准方法包紥伤口,不会在涉案事故中突然改变做法。上诉庭今(27日)颁下判词,裁定陈以诚上诉得直,撤销医委会的判罚,由于事隔已久,上诉庭认为案件不需重审。
香港医务委员会(下称“医委会”)尊重法庭的判决。医委会会详细研究判决书并征询法律意见,以决定下一步行动。
上诉人陈以诚于去年4月被裁定2项专业失德成立,包括于2009年8月10至20日期间,未有妥善处理病人的伤口。
此外,他亦裁定于同月13日于收费单上,写上为病人另一个割伤的伤口缝针,但实际没有。每项专业失当各判停牌3个月,分期执行,即合共停牌6个月。
律师指陈向以标准方法包扎
陈于2009年8月10日,在浸会医院为无名指被割伤的男婴治疗时,使用皮肤黏合剂Dermabond,男婴数天后出院。之后男婴两次覆诊,陈曾检视伤口。至同月21 日,陈拆除男婴的绷带时,发现其手指发黑及组织坏死,男婴之后需切除部分无名指。
陈的律师提出,陈在浸会医院为男婴包紥伤口,都是以标准的方法,不会在男婴出院后替他包紥伤口时,改变做法。而医委会在裁决中,无处理陈突然改变做法一事。
医委会未解为何陈要改变包扎方法
上诉庭在判词指出,此理据对陈非常有利,医委会的裁决确未有处理,故不能得知医委会是否有考虑此理据,或考虑了其他证据后,认为此理据不成立。
此外,就收费单上写上为另一个割伤的伤口缝针,但实际没有的控罪,医委会认为陈当时非粗心大意,而是有意作出误导。惟上诉庭认为,若医委会作这推断,亦需处理陈有意误导的人是谁,及作出误导的理由等,指控才能成立,惟医委会没有处理相关事项。
事件发生颇长时间 不宜重审
上诉庭因而认为陈的定罪并不稳妥,撤销其定罪裁决,考虑涉案事件发生了一段颇长的时间,认为不适合发还医委会重审,医委会早前就控罪所颁发的命令被撤销。此外,陈以诚可获上诉期间的讼费。
案件编号:CACV 155/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