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以诚案】家属9年两度向医委会投诉遭拒 高院颁令才再调查
儿科医生陈以诚2009年因没有妥善处理一名14月个大男婴的手指伤口,导致男婴的一节无名指最终坏死需切除,被控3项专业失德罪的案件,至今日(16日)终有裁决,被判两项专业失德成立。事件发生于2009年,9年间经历过两次医委会拒绝受理案件、男童父母就医委会的决定申请司法覆核、高院颁令医委会重新调查,而陈以诚须分别向男童及其父母赔偿了52万元及140万元。
案件纠缠多年才得以审结,反映目前医委会处理投诉之久,而医委会目前仍然有约770宗积压个案。
经历9年,医委会就本案开审达11次,到今日终于审结,事主亦已从当初的14个月大男婴,长大成快将10岁的男童,主诊医生陈以诚被控的三项专业失德,包括陈于2009年8月10日至20日间,无妥善处理男婴右手无名指伤口;陈在保险申报表上声称于8月10日为男婴缝针,但被指并无此事;陈于8月13日的收费单上指男婴手指再割伤并缝针,亦被指没有其事。
医委会聆讯小组裁定,陈以诚第一项及第三项专业失德罪名成立,第二项指控则不成立。
男童父母两度向医委会投诉 均遭拒绝受理
事件中的男童于2009年手指割伤,同年因伤口感染需切除右手无名指的其中一节,男童的父母翌年初已向医委会投诉主诊医生陈以诚涉专业失德,医委会的初步侦讯委员会于2012年初以证据不足为由,拒绝受理投诉。
由于男童父母同时循民事途径向陈以诚索偿,陈在庭上承认治疗事主时有疏忽,2012年底法院裁定陈需向男童赔偿31.4万元,男童父母遂于2013年初将民事案判词呈上,向医委会作第二次投诉,惟医委会调查两年后仍然拒绝受理案件。
陈以诚分别向事主及其父母赔偿52万元及140万元
事故发生后,男童父母分别以自己及男童的名义,向陈以诚数度索偿。两人早年曾要求为儿子索偿650万元,以及为两夫妇在事件中受到的心理创伤索偿430万元,高院当时认为有关索偿额太夸张,于2012年裁定陈需向男童赔偿31.4万元,父母不服上诉,法院最终于2014年裁定男童获赔52万元;至2017年,法庭裁定陈需再向男童父母赔偿合共1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