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风波聆讯】律师质疑烂遮烂棍非武器 认为控方指控荒谬
未成年少年于9月21日在屯门被发现疑藏有镭射笔、改装长伞和改装行山杖,被控管有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2罪,控辩双方今(1日)于西九龙裁判法院少年庭争辩控罪元素。辩方又质疑,“烂遮”及“烂棍”如何属于攻击性武器,认为控方指控荒谬,对于控方称少年欲以镭射笔伤人,辩方指没有证据,而且镭射笔亦难以造成实际伤害。署理总裁判官苏惠德将裁决押后至下周四,期间少年继续还柙。
被告案发时年仅15岁,被捕后不久才满16岁。他被控一项管有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管有一支可发出绿色镭射光的镭射笔,及一项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即一把改装的雨伞及经改装的行山杖。被告被指在于9月21日在屯门站公共交通交汇处附近发现管有该些物品。
辩方指烂遮烂棍非攻击性武器
案情提及,防暴警现场搜查时拉下伞篷,发现篷顶会露出一截伞杆。他曾就此查问被告,被告回答“烂咗”。辩方对此并无争议。
代表被告的资深大律师彭耀鸿今陈词谓,案中无证据指雨伞及行山杖经改装。他指,若要以伞“笃”人,拉动伞篷后,整把伞的长度也没有改变,不见得有何帮助。彭续道,所谓改装的行山杖只是缺了手柄,而这样不但会更难拿著,而且若要用作攻击亦缩短了攻击距离。他质疑“烂遮”及“烂棍”如何属于攻击性武器,形容控方指控荒谬。
首控罪应只限于爆窃类案
至于涉及镭射笔的首项控罪,控辩双方援引案例及控罪的改订历史,就控罪元素陈词。控方认为,按现时法律,“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中的“非法用途”是指与束缚人身、伤害人身及爆窃有关的用途。辩方则表示范围太阔,强调此罪应只限于爆窃一类的用途;如控方觉得涉案物品属攻击性武器,该控以“管有攻击性武器罪”。
控方认为被告意图以镭射笔伤人
控辩双方亦争议控罪中犯罪意图的定义。控方认为只要被告有意用该工具做任何犯法的事,便符合控罪元素;而此案被告是意图以镭射笔伤人,及在游行中扰乱秩序。辩方不同意,指此罪的“意图”仅限于使用该工具爆窃或入屋犯案。
辩方认为镭射笔伤人不容易
辩方再道,控方无证据指被告携带镭射笔是为了伤人。此外,控方传召专家证人说明镭射笔的性能,惟他述及的伤眼情况实际上难以发生。辩方重申,按专家的计算,即使照射角度偏差1度,光线的落点也会远离目标逾半米。以人手拿著镭射笔本来已不稳定,纵使有意伤眼,要实际做成伤害并不容易。另外,专家也同意一般人购买镭射笔时不清楚其性能会否令人受伤。
苏官询问辩方,如法庭认为涉案物品可伤人,但不符合控罪中“工具”的定义,是否应将控罪转向藏有攻击性武器的方向,辩方同意。
案件编号:TMCC700019/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