葵涌邨住户漏报持有物业 家庭资产约947万元 罚款5万及收回公屋
撰文: 张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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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居于葵涌邨的公屋住户,于2018年填写入息及资产申报表时,未有申报持有一个本港住宅物业的一半业权,及加上银行存款、投资及经营业务的资产,家庭总资产净值约为947万元。该名居民被控因明知作出虚假陈述,今日(3日)于西九龙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共被罚款5万元及被房屋署收回公屋单位。
拥住宅物业一半业权
涉案的葵涌邨的公屋居民,在2018年填写入息及资产申报表时,申报并无拥有香港住宅物业以及其家庭总资产净值不超逾现行公屋入息限额100倍,而其家庭资产上限为224万元。其后经调查后发现,该名居民于案发时拥有一个香港住宅物业的一半业权,再加上银行存款、投资以及经营业务的资产,家庭总资产净值约为947万元。他被控因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违反《房屋条例》第26(1)(a)条。
最高罚款5万元及监禁6个月
涉案居民于今日被判罪名成立,2项控罪合共被判罚款5万元。此外,房屋署亦已向被告一家发出“迁出通知书”,以收回有关的公屋单位。房屋署发言人称 ,如未有准确填写入息及资产申报表,住户可能因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而触犯《房屋条例》第26(1)(a)条,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罚款5万元及监禁6个月;或因忽略提供资产申报表指明的详情,而触犯第27(a)条,同样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罚款2.5万元及监禁3个月。
房屋署亦会向住户追回因资料不正确而少付的租金,而根据2016年12月通过的修订“富户政策”,若公屋住户拥有香港住宅物业或家庭总资产净值超逾现行公屋入息限额100倍,不论其家庭入息为何,均须迁离他们现居的公屋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