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推预设医疗指示立法 怎做才有效? 病人如何改变决定?

撰文: 李恩慈
出版:更新:

食物及卫生局今日(6日)就晚年照顾立法建议作出公众咨询,议题包括预设医疗指示及病人在安老院离世。政府建议把预设医疗指示的现行普通法规定编纂成成文法则,使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提升病人自身意愿的法律依归,并凌驾于现时相抵触的有关法例。另外,政府建议修订法例,放宽长者于安老院舍离世后的报告程序,从而便利院舍的管理人员处理相关个案。
然而,文件中有不少含糊或具争议性的项目。例如病人需出示预设医疗指示正本方视为有效,病人可以口头方式撤销指示,病人可选择不使用医管局范本作出指示等。食卫局顾问林启忠期望公众能讨论有关议题,提出可行建议。晚期照顾公众咨询期由今日直至12月16日。

食物及卫生局就晚年照顾立法建议作出公众咨询,议题包括预设医疗指示及病人在安老院离世。(张浩维摄)

现有指示属非立法方式

预设医疗指示是“作出指示的人在自己精神上有能力作决定时,指明自己一旦无能力作决定时所拒绝的治疗”,通常由患有严重、不可逆转疾病的病人透过预设照顾计划订立。现时香港的预设医疗指示采用非立法方式,去年共有1,557位市民已签订。

根据公众咨询文件,所有年满18岁或以上,而且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市民,均可作出预设医疗指示,在身患绝症并神智不醒之时,拒绝接受维持生命的治疗,如心肺复苏术、人工呼吸、流体喂养等,只适用于病情到了末期、持续植物人或昏迷状况、以及其他晚期不可逆转的生存受限疾病。

食物及卫生局就晚年照顾立法建议作出公众咨询,图为食物及卫生局顾问(卫生)林启忠(中)、医院管理局(医管局)总行政经理(病人安全及风险管理)冼艺泉医生(左)、医管局专责小组顾问(预设医疗指示)谢俊仁医生(右)。(张浩维摄)

可口头撤销指示 无需证人

按建议,市民必须采用书面方式作出指示,另必须有两位在遗产中没有权益的证人(其中一人须为医生)见证指示,方具法律效力。政府现时建议只要病人精神上仍有能力行事,可随时撤销或修改指示;修改指示须以书面形式,而撤销以口头形式亦视作效,撤销指示无需证人。

香港现时并无法例或案例订明预设医疗指示的法律地位,因此指引跟其他法例条文有冲突。例如《消防条例》规定救护员须为病人施行心肺复苏术、《精神健康条例》列明当病人无行为能力,医生或牙医可无须取得病人同意而提供治疗。政府建议为预设医疗指引加上法律效力,以制定新法例或修订现时条例的方式,使指引凌驾于上述的条例,确保病人的自身意愿受尊重,而医疗人员能受到法律保障。

食卫局顾问林启忠指,治疗者跟病者家属沟通时常常出现困难。即使病人已作出预设医疗指示,病者家人会因不舍病者离世而作出争拗。(张浩维摄)

现在执行指示方面,食卫局顾问林启忠坦言,治疗者跟病者家属沟通时常常出现困难。即使病人已作出预设医疗指示,病者家人会因不舍病者离世而作出争拗。林期望透过立法为指示添法律效力,可巩固病人意愿的地位,减少有关争议。林鼓励病人预先跟家人讨论指示内容,让他们能在危急关头前理解并尊重病人意愿。

病人未能出示指示 会被继续急救

政府建议,在正常情况下,病人须出示预设医疗指示正本。如有效的指示据称存在、但未能即时提供正本文件,急救人员或医院治疗者应继续提供紧急维持生命治疗,食卫局顾问林启忠建议病人随身携带指示。不过,如治疗者在撤去某项治疗时,合理地相信病人订有有效而适用的预设医疗指示,便不会招致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换而言之,如治疗者清楚知道有效的指示存在,同时病人亲属亦同意指示有效,治疗者应尊重病者意愿而不作紧急救治。政府希望咨询市民,如此设定能否足够保障病人意愿及医疗人员权益。

食物及卫生局就晚年照顾立法建议作出公众咨询,议题包括预设医疗指示及病人在安老院离世。(张浩维摄)

口头撤销预设医疗指示亦具效力

另外,有关撤销指示安排,林启忠表示,由于病人处于生死关头,可能会在电光火石之间改变拒绝接受治疗的决定,因此建议接受口头的指示撤销。譬如,已作出指示的病人可在昏迷前将接受心肺复苏术的意愿口头告知家人,急救人员会接受家人的口头转述。林坦言,现阶段尚未规定病人跟谁人作出的口头撤销方为有效,有待公众发表意见。林亦期望公众讨论书面撤销指示无须证人的规定是否恰当。

现时政府并无规定必须以指定格式作出预设医疗指示。虽然医管局设有预设医疗指示的范本让病人使用,但仍接受非医管局范本的指示,只要内容清晰明确便视作有效。譬如病人须列明在某种身体状况之下拒绝接受某项特定治疗。林启忠强烈鼓励病人采用医管局范本作出指示,以减低不必要误会及纷争。

倡安老院舍离世 豁免部分长者死因报告

在居处离世指“病人可选择渡过最后日子的地方,例如在家中或安老院,不一定在医院。”

现时,无论长者临终前是否曾接受医生诊治,只要长者在安老院离世,负责人便需要通过警方向死因裁判官报告。政府建议修订《死因裁判官条例》,容许在安老院离世的长者,如在离世前14日内曾得一名注册医生诊治,并由该名医生作出最后诊断及确定死因,院舍便无须向死因裁判官报告。政府期望向公众咨询,豁免院舍报告是否有效保障有关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