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法律百科】“起底”何以成罪 有何辩护理由

撰文: 林乐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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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条例》争议引发警民冲突,有人不满警方以不当武力驱散示威者,在网上公开警员及其家人的个人资料,至上周日(7日)九龙区大游行,有警员向示威者说“只揪”,事后该警员亦疑遭“起底”,其个人资料除了在网上广传,亦被人张贴在大埔的连侬墙上。
警方继早前称已就网上不当行拘捕了7男2女,当中至少4人涉及“起底”行为;过去两晚,警方亦有派员到大埔及油塘,撕走涉及警员私隐的相关纸条,指张贴者可能干犯《私隐条例》第64条,惟有法律界人士指,要定罪仍有一定难度。根据资料,这条例订立至今,未有人因这罪名被定罪。

香港各区近日均出现连侬墙,大埔区的连侬墙被贴上个别警员的个人资料。(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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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资料以达欺凌目的属不法行为

警方早前作出拘捕行动后,曾指作“起底”行为的人士,可能触犯《私隐条例》第64条“披露未经资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个人资料”;而私隐专员公署今天亦发出新闻稿,指出在连侬墙上公开他人的个人资料,亦有机会干犯这条例。

私隐专员在回应查询时亦指,根据现行法例,任何人披露或如公开展示其他人的个人资料,无论该资料是否从公共领域取得,都必须考虑收集和使用相关资料的手法是否合法和公平。若收集及披露个人资料以达欺凌、具煽动性和恫吓的不法目的,那肯定是不合法。

黄继儿指出,起底行为是违反《私隐条例》。(资料图片/高仲明摄)

三种情况下披露资料属违法

根据香港法例第486 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64条,若出于以下意图,而披露未经资料使用者同意而取自其持有的某资料当事人的任何个人资料,即属犯罪 ——

1 )意图获取财产得益,不论是为了令该人或另一人受惠而获取;或
2 )意图导致当事人蒙受财产损失

此外,即使没有上述意图,但如该披露导致当事人蒙受心理伤害,亦属犯法。

一经定罪,最高可罚款100万及监禁5年。

四个抗辩理由

但这条例,亦有4项免责辩护理由,如下:

1.合理地相信有关披露对防止或侦测罪行属必要;

2.任何成文法则、法律规则或法院命令规定作出,或授权作出有关披露;

3.合理地相信有关资料使用者已同意有关披露;

4.为新闻活动的目的,或与此直接相关的活动的目的,并有合理理由相信,发表或播放该个人资料符合公众利益。

条例规管不限于网上世界

大律师严康焯指,条例规管的不限于网上世界,如有人在现实中作出披露行为,也会干犯条例。他指出,其中一项免责辩护为“该人合理地相信有关资料使用者已同意有关披露”,若当事人在公开平台透露个人资料,他人因而知悉并加以披露,应不会触犯私隐条例。

有大律师指出,在社交媒体以公开形式发放的资料,会视为同意披露。(资料图片)

社交媒体公开资料可视作同意披露

严大状举例说,若有人在公开的社交媒体,如Facebook、Instagram页面透露自己的电话、住址等,可视为资料使用者已同意有关披露,故转载这些资料不算犯法。另外,受本港司法管辖权所限,在外地披露私隐资料,并不会遭到检控。

转载非法资料可被控

涂谨申昨日在电台质疑警方并无法律依据清走连侬墙纸张,指相关人士应循法庭申请禁制令。有不愿透露姓名的大律师对此表示同意。该大律师提到条例的第4项免责辩护,认为在连侬墙贴出涉嫌违法执行职务的警员资料,可算是出于与新闻活动直接相关的目的,且发表涉违法执行职务的警员资料亦算符合公众利益。

至于转载他人非法披露的资料,他觉得有可能会被控,但会否被定罪就有保留。

有警员疑因子女报读学校后资料外泄

另外,警方早前拘捕的人士中,亦包括一名直资名校的电脑技术人员,据悉,警方上月留意到有人在网上自称黑客组织“匿名者”(Anonymous),发放疑从不法途径获得的628名警务人员的私隐资料。警方网络安全及科技罪案调查科调查后,发现被起底的警员,均曾为子女报读同一所学校,故推断资料泄自该校的资料库。

资料外泄可涉民事责任。(资料图片)

泄漏资料方可涉民事责任

严康焯大状表示,本港可参考的案例很有限。他认为上述警员是自愿向学校提供资料,该电脑技术人员受学校雇用,可算是经授权得到资料,是否“未经资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有待商榷。严大状形容事件更像是民事案件,当事人可入禀追究学校及技术人员有无违反责任。

至于因朋友告知而得悉他人资料并再作传播,他亦看不到有直接触犯条例的地方。

暂未有人因此例被定罪

私隐专员黄继儿表示,自《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64条于2013年4月生效至今,曾将13宗个案转交警方作刑事调查检控,其中12宗已结案。现时尚未有人就此条例被定罪。警方则表示没有备存就此条例起诉或被定罪的数字。

就近日有人在大埔连侬墙张贴疑涉个别警员个人资料的告示,私隐专员公署今回应称,至今午五时正,公署未有接获有关警员个人资料被张贴于连侬墙的投诉。

但署方强调,违反《私隐条例》有可能构成刑事罪行,在这情况下会涉及警方的刑事调查,并由律政司决定是否向个别人士或机构提出检控。《私隐条例》第64条是其中一条刑事罪行条文。 至于个案是否涉及违反《私隐条例》第64条,将取决于案件中的所有相关事实,不能一概而论。

用不诚实取电脑罪须证明意图

警方及律政司过往常用的《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61条“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罪,亦有用于在网上发布不当言论,罪成最高可处监禁5年。惟终审法院今年4月颁下判词,指该控罪主要用于针对入侵他人电脑的黑客行,认为使用个人电脑发放消息,当中不涉侵入另一人的电脑,不能用这罪名起诉。

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就提醒,“取用他人电脑”包括入侵电脑系统,即使透过私人电脑作出侵入行为,仍可被控以不诚实取用电脑罪。他认为,用这条罪名提告,须证明被告有相关的犯罪意图,故以私隐条例控告疑泄密的人,似乎是较为稳妥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