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诚实取用电脑】莫乃光批律政司滥用 日后需举证清楚作检控
1993年立法的“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近年用得愈来愈广泛,律政司更以该罪当作“万能Key”,近5年每年都有逾百人因该罪被捕或监控。不过中华基督教会协和小学的4名人士,涉曾用手机拍下试题,再经电脑对外泄露题目,各被控“不诚实取用电脑”,其后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裁决,上诉高等法院要求覆核被驳回,再上诉至终审法院,要求厘清该例的涵盖范围,今日(4日)终院裁决,律政司终极败诉。
资讯科技界立法会议员莫乃光认为,律政司过往一直滥用该条例,是次判例厘清该条例的定义及适用范畴,日后如以网络“以言入罪”,警方更需举证清楚,及引用更适合的罪行作控告。
2008至2014年 定罪比率高达85%
根据保安局资料显示,2008年至2014年9月的264宗涉及《刑事罪行条例》161条(下称161条)的“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罪”检控个案,有224案件的被告被定罪,定罪比率高达85%。
直至去年协和小学案在高等法院裁决,高等法院暂委法官彭中屏在判词就该例作详尽的分析,指控方在诠释控罪时,对使用电脑作出“犯罪行为”(actus reus),是概括于任何取用电脑的情况,认为这种说法可能做成很多荒谬的结果。此外,取用电脑(access to a computer)及使用电脑(use a computer),故使用自己电脑或手机并非未经授权取用电脑。
律政司其后向高院上诉遭驳回,再提出终极上诉,终审法院今颁下判词,一致驳回上诉,律政司败诉。“万能key”神话宣告破灭。资讯科技界立法会议员莫乃光欢迎裁决,并批评律政司过往滥用该条例,不断扩阔条例定义,连使用自己电脑的情况也纳入罪行当中,“认为用这条例容易入罪,是态度不正确的。以前很多被告不敢上诉,大多会认罪,岂料是次遇上的被告会上诉。”
律政司、保安局拒交代拘捕案件分类
终审法院法官曾提到,该罪的立法原意,是针对电脑黑客制定,指侵入别人的电脑,并窜改或偷取资料,而非用以指控任何以电脑干犯的罪行。除偷拍试题外,律政司亦常用该条例控告偷拍行为,甚至以电脑发出不适当言论等。
莫乃光表示,日后警方针对不同案件需举证更清楚,“有人担心偷拍不能提告,但仍有有违公德的行为罪、游荡罪等,但检控举证或比以前复杂,需要当局考虑是否修例规范。”但他亦担心政府利用机会,订立过严法例,促请政府处理法律问题时需广泛咨询。
莫乃光又指,上届立法会已动议辩论161条的无约束力议案,并要求政府提供历年以此罪拘捕的案件分类数目,惟律政司及保安局不断推来推去,至今仍未得到有关资料,难以令市民感到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