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监警会指有义务将违法资料转交警方 民权观察:荒谬
监警会在2日公布正主动调查警方在6月12日的清场行动,以及7月2日凌晨的立法会冲击事件。不过,主席梁定邦在记者会上表明,若提供的资料涉及犯法部分,监警会便有义务向警务处提出。
民权观察今日(6日)发出紧急警示及提醒,呼吁市民向监警会或投诉警察课提供资料或作出投诉时,必须充分考虑法律风险。同时,民权观察对梁定邦的说法感到忧虑,认为监警会成为警方侦查案件的工具,制度十分荒谬。
监警会在周二(2日)公布会设立专责委员会,调查6月9日至7月2日连串的警民冲突事件,预计半年内交报告。惟根据《监警会条例》第40(2)条,监警会可以披露投诉人的资料,以向警方报告任何罪行或任何怀疑罪行的证据;同时,市民提供的资料可以用于民事或刑事程序。
民权观察今日(6日)批评监警会主席梁定邦在早前记招的说法,对此表示忧虑,并认为若监警会成为警方侦查案件的工具,这对于一个监警制度而言是十分荒谬。他们要求政府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条例》给予6月9日以来连串冲突的警员及示威者充足的法律保障。
民权观察又向市民发出紧急警示及提醒,呼吁市民向监警会或投诉警察课提供资料或作出投诉时,必须充分考虑法律风险,并应事先索取法律意见及预先预备书面证供。
民权观察解释,虽然在《国际人权法》下,和平示威者不应受到任何民事或刑事的追究,但在本港的《公安条例》下若未有取得警方的“不反对通知书”进行逾50人的集会或30人的游行,或未有在指定的范围、路线进行集会及游行,皆可能构成参与“未经授权集结”的罪行。
示威者遭警察滥权对待 不会成为抗辩理由
而按《监警会条例》第40(2)条,市民向监警会或投诉警察课作出投诉时,市民提供的证供可构成令自身被入罪的风险,随时“原告变被告”。民权观察提醒市民,警察在处理示威活动中的滥权或不法行为一般不会成为示威者的抗辩理由;市民也不应误以为自己是警察滥权的受害人,而可因此免受警方以刑事方式追究。
民权观察促请,监警会及投诉警察课必须在与投诉人录取证供或索取资料前,详细解释投诉人可能面对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