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1.4万日做15小时 26岁女白领疑过劳死
“点算!做唔切呀!死啦死啦!”这是胡家怡的遗言,生前疯狂加班,日做十四、五小时的她,卧病在床,眼睛睁大时,却连双亲都无法辨认,脑海被做不完的工作占据着,被诊断为免疫系统失常的她,昏迷多时后因并发症,于今年的五一劳动节离世。
香港的工时之长,称霸全球,政府却从没为“过劳死”下定义,不似台湾和日本把“过劳死”纳入工伤赔偿范围。本港连标准工时立法亦遥遥无期,身心俱疲的香港打工仔,其中正值美好年华的女子过世了、厨师倒下了、果栏搬运工做到死了,到底这个社会还要“一生一世为钱币做奴隶”至何时?
摄影:林振东、李泽彤
香港打工仔工时全球称霸,根据瑞银发表《价格与收入》分析报告,港人每周平均工作逾50小时。标准工时第二轮咨询于劳方代表缺席下已结束,长工时无限制,打工仔因忙碌工作而熬出病,甚至断送性命的例子比比皆是。
合成毕业照圆女梦
家怡自中五后,一直坚持半工读,渴望圆大学梦。直到去年5月终大学毕业,还来不及出席11月的毕业礼,“全家读书读得最多就是她,才刚毕业就……我也说她无那个命!”胡父至今说起仍不禁流下男儿泪,胡母不忍女儿带着遗憾离开,还找人制作合成毕业相,“一早买好(毕业)袍,知道她很想要,(把袍和相)一起烧了!”
本是家庭支柱的胡父亦心力交瘁,把工作辞掉,欲把女儿遗物扔掉,又被妻子力阻,“我跟妻子说,再想念她也不会回来,唯有当她去了很远旅行”。虽然胡父如此安慰妻子,他却感叹:“怎么可能忘记?有她才是一家人,一生也有联系,忘不了的!”
白头人送黑头人,两老耿耿于怀,希望能够为女儿讨回公道。两老认为长工时迫使家怡身体状态每况愈下,而女儿独自公干,以致未能及时送院,“拖了20多小时”。家怡出事前半个月,隔天北上公干,且经常头痛,更多次对朋友说“工作很忙碌”、“很想死”及“工作直至死亡”,每每凌晨时分拖着三、四袋沉甸甸的货办回家。
究竟是什么工作“做死”了家怡?她的月薪仅14,000元,且加班“补水”及补假统统欠奉。公司起初给10万元作为丧葬费,家怡后事花了一大半,而公司于家怡出事后,以重组为名,转移所有资产及员工至另一公司名下,独留家怡在旧公司,加上初步医疗报告指家怡因“自身疾病”(并发症肺炎)致死,故至今胡家并无收到公司赔偿。记者曾致电及传真联络聘请家怡的公司,询问赔偿问题及公司转名事宜,一直未有回复。
日本“过劳死”工时定义为,员工每周超时工作逾40小时即属“过劳”。
台湾过劳死工时定义,则是发病前1至6个月,每月平均加班达37小时,劳委会更修订“职业促发脑血管及心脏疾病之认定指引”,拟进一步缩短过劳工时定义,未来劳资双方就长工时争拗时,雇主更有反证责任。
反观本港,却一直未为“过劳”下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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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天他(生意拍档)说上去休息一下,怎知睡着便死了。
生在果栏 死在果栏
家怡的悲剧非孤例,别人晚上在家休息,一群果栏工人正卖力搬货。
“果栏人很多也做到死!”年过半百的果栏东主阿徐从没想过有退休的一日,昔日生意拍档50多岁,未有患上长期疾病,“那天他说上去休息一下,怎知睡着便死了。”现在剩下他独力开舖,入货、销售及搬运等亦“一脚踢”,他笑中带泪地说着自己未来:“预备做到死,哪能够退休,想也不要想!”
云淡风轻之下,他道出一个又一个果栏工人的血泪。他指有些果栏工人及东主,因工时长及困身,经常带病工作,无暇看医生,他自己病了,也硬撑开档,“你订了货,每天也会送来,怎样也要收货及卖货,不可能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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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业成长工时重灾区
标准工时委员会委托顾问调查全港工时报告指,全港逾70万打工仔工时偏长,重灾区包括不少低技术行业,如保安、饮食业及护老业等,当中饮食业每周工时更达54小时。
任职厨师逾30年的吴志辉,受尽长工时折磨,见过有工友为口奔驰,最后赔上性命。吴的师兄B仔去年初因心脏衰竭过身,享年才52岁。吴口中的B仔身体壮健,非但无长期疾患,亦无不良嗜好,“充其量抽一点烟。”
B仔于去年农历新年期间,在一食肆任替工,连续开工一个月,在厨房工作时,突然蹲下来向吴说心绞痛。B仔留院两日后不治,但由于他只是替工,餐厅连恩恤金也不肯付。离婚后独居的B仔,工友无法联络上其家人,只好凑钱为他办理身后事。
本港无定义过劳死
这件事令吴志辉主动去了解过劳的资料,却发现本港法例根本无法保障打工仔,“过劳很多时会出现心脏衰竭及中风等症状,但香港并无过劳的定义,难以证明患上这些病与工作有关!”
他又忆述,早年亲眼目睹老师傅在繁忙的母亲节当日,连续工作十四、五小时无落场后“脸如死灰”,突然心绞痛倒地,最终回天乏术,“工友对过劳认识不深,没想过这可能与工作有关。”
经历同行惨剧后,吴为珍惜健康和与家人相处的时间,数年前,即使收入大减四成,亦不惜转职较低档次的平民饭堂。吴志辉现只日做9小时,收入虽少了,却换来生活,“揾少些(钱),又不会饿死,反而对身体及家人更好!”
日藉注港员工做到死 返日成功索偿
其实,日本、台湾均把“过劳死”纳入工伤赔偿范围,日本“过劳死”工时定义为,员工每周超时工作逾40小时即属“过劳”,台湾过劳死工时定义,则是发病前1至6个月,每月平均加班达37小时,劳委会更修订“职业促发脑血管及心脏疾病之认定指引”,拟进一步缩短过劳工时定义,未来劳资双方就长工时争拗时,雇主更有反证责任。反观本港,却一直未为“过劳”下定义。
工业伤亡权益会总干事陈锦康指出,每年他接触约10多宗怀疑因过劳身亡的个案,惟本港无就过劳制定定义,劳工保障落后,即使过劳受伤甚至死亡,亦难以举证与工作有关。他又引述,年前有日资公司派驻一位20多岁的员工来港,经常往返中港两地,长时间工作,突然于厂房内中风,送院施救后不治。由于该日籍男子在港工作,其家属考虑在港索偿,咨询法律意见后,却发现在港难以成功,最终返回日本,并成功索偿。(详见另稿:日本去年近1500宗过劳死索偿个案 本港仍未定义过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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