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去年近1500宗过劳死索偿个案 本港仍未定义过劳

撰文: 何宝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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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死并非香港独有现象,邻近的日本及台湾打工仔同样受长工时折磨。日本厚生劳动省公布,截至3月底,上年度因过劳死索偿补偿有1456宗个案,创下历年新高。而一海之隔的台湾,去年因职业病而获发劳保有836人,当中因职业病而造成死亡的病大多是“脑心血管疾病”(过劳死),计有26人。

本港无就“过劳”制定定义,劳工保障落后于日本及台湾。

每周超时工作逾40小时即属过劳

日、台均把“过劳死”纳入工伤赔偿范围,日本“过劳死”工时定义为,员工每周超时工作逾40小时即属“过劳”,2012年,日本铁路公司员工自杀死亡,惟在自杀前一个月,该员工加班时数达到162小时,其家属认为长工时导致其患上抑郁,终获赔偿。

台湾过劳死工时定义,则是发病前1至6个月,每月平均加班达37小时,劳委会更修订“职业促发脑血管及心脏疾病之认定指引”,拟进一步缩短过劳工时定义,未来劳资双方就长工时争拗时,雇主更有反证责任。

反观本港,却一直未为“过劳”下定义。《香港01》记者就工作过劳、长工时致病和工业意外的数字,向劳工处查询,劳工处回复指未有存备相关数字,亦无工作期间猝死数字。处方只重申《雇员补偿条例》订明,雇员于受雇工作期间因工受伤或死亡,其雇主须根据该条例负起补偿责任。

驻港员工家属返日成功索偿

不过,工业伤亡权益会总干事陈锦康却指出,每年他接触约10多宗怀疑因过劳身亡的个案,惟本港无就过劳制定定义,劳工保障落后,即使过劳受伤甚至死亡,亦难以举证与工作有关,“在工作期间中风,香港很多时会当是由于自身疾病,相反日本及台湾会把该病纳入过劳(范围),因长时间工作而发病者,较易追讨”。

陈锦康又引述,年前有日资公司派驻一位20多岁的员工来港,经常往返中港两地,长时间工作,突然于厂房内中风,送院施救后不治。由于该日籍男子在港工作,其家属考虑在港索偿,咨询法律意见后,却发现在港难以成功,最终返回日本,并成功索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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