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推广主任诈骗公司向其父、妻名下公司付860万货款 囚30个月
撰文: 郑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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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康有限公司前市场推广主任张自强,向一间由其父亲及妻子持有的贸易公司支付逾860万元货款,早前被裁定一项欺诈罪名成立,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条,今日(17日)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30个月。
被告张自强(37岁),案发时任职南康市场推广主任,南康从事文具贸易,自2009年起向一间内地电子公司采购碎纸机及过胶机,被告负责订货及安排支付货款。案情透露,2010年以前,所有应付予该内地公司的款项,会直接用电汇或现金方式,约于2010年2月,被告向南康表示该内地公司更改了付款指示,其所有货款改支付予东江贸易装修工程公司。
基于相信东江是该电子公司在香港成立的公司,南康在2010年2月至2015年11月期间,以63张支票向东江支付合共逾860万元,以支付尚欠该内地公司的货款。被告于2015年11月提议向该内地公司采购其他产品。南康遂前往该公司的厂房视察,发现该内地公司已没有在其发票上注明的地址营业。
廉署接获贪污投诉后调查发现,东江其实是由被告的父亲及妻子持有。案情透露,被告在上述期间,曾在南康支付予东江的860万多元中扣起5%至10%的金额,即逾76万元。南康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控方大律师姚本成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李丽莹协助。暂委法官郑纪航上星期五(14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时称,法庭所达到唯一不可抗拒的推断,是被告策划诈骗以谋取私利逾7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