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子前侵犯亲女 求出嫁前再性交 兽父认强奸囚12年

撰文: 陈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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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岁被告虽在高等法院承认强奸女儿,但他却指因女儿没有反抗才令他重复犯案。(资料图片)

无业父自女儿12岁起多番性侵及强奸女儿,得知女儿怀孕后,更要女儿服中药堕胎,女儿一直哑忍,至女儿长大结婚,父竟作出要求,希望在女儿出嫁前再与他发生性行为,女儿终忍无可忍下报警。无业父较早前在高等法院承认强奸及施用毒药促致流产等罪名,法官邱智立判刑时指斥,这是一宗令人发指的伦常事件,被告多次强奸亲生女儿,甚至在幼儿目睹下进行,直言其兽行达至难以置信的程度,坦言对受害人的悲哀和不愉快经历感到非常痛心,决定重囚被告12年。

现年54岁的被告,报称无业,承认两项强奸罪,指他1998年10至11月某日,及在2003年6月某日强奸其亲生女儿。他又承认在2000年12月某日,向女儿施用毒药,以促致她流产。

被告反责女儿不反抗

邱官引述被告的精神和心理报告时指,被告无精神问题,但他以自我为中心、浅薄、不负责任,至今仍无真正悔意,将罪责推卸予受害人,指她无提出拒绝,更否认有恐吓伤害幼子Z。

法官指斥被告罔顾行为,甚至在幼子目睹下强奸受害人,在受害人怀孕后仍无从中汲取教训,继续强奸女儿,母亲又没有作出任何保护,间接纵容被告的兽性行为,甚至在女儿长大成人后,仍为一己私欲要求性交,严重违反父亲责任,其兽性行为令人难以置信。

另一方面,法官非常同情受害人,对她受到亲生父亲伤害感到非常痛心,相信她的痛苦经历在她一生留下深深的烙印,日后不良影响难以估计,所以心理报告要求她接受治疗,她亦在风雨兰接受辅导,法官亦相信目睹事件的受害人胞弟亦留下不良影响。

父首次强奸 女儿未满13岁

控方案情指,女事主X是被告女儿,在1985年出生,她于1995年由内地来港,与父母及细她8岁弟弟同住。她在1998年还未满13岁首次遭被告强奸,她曾作反抗,但不成功。

自该次后,被告续有性侵犯她,若她反抗或拒绝,便会声称会虐待其弟弟迫她就范。2000年底,事主经期迟了三星期,被告得知后买验孕棒给她验孕,证实她怀孕后,翌日被告即为她准备一碗中药要她喝下,事主喝后感腹痛及下体流血,数天后才恢复正常,她相信该药是用来堕胎的。

直至2003年,即事主18 岁,她开始避免与被告独处,如等母亲在家时才回家,被告才停止了侵犯行为。被告承认的两项强奸,就是首尾两次侵犯事件。

被告促女儿婚前“再来一次”

直至去年8月,被告向事主谈及事主男友,又指男友配不起事主,并称愿给她30万元再与她性交,更说:“喺你结婚前都仲想要。”事主与教会辅导员提起,并转介至志愿机构风雨兰求助及报警。

被告去年被捕后称事主是自愿与他性交,又承认曾执药给事主堕胎。被告妻承认知堕胎一事,但当时不懂怎样面对和处理。事主弟弟亦称曾目睹被告偷窥事主淋浴,及见过被告和事主在睡房赤身露体。

案件编号:HCCC 33/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