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父强奸5岁女拍裸照 囚21年闻判态度轻蔑
六旬无业父被指在其内地妻子无法申请双程证来港的两年多时间中,多次在港强奸五岁女儿,并拍下女儿裸照及性器官特写照,早前被裁定罪成,被判入狱21年。
法官潘敏琦指被告的行为在任何历史及国家都不能容忍,痛斥被告是人类的渣滓,毫无恻隐之心,不可期望任何法庭会轻判。
心理报告:被告毫无悔意
62岁被告闻判时一脸轻蔑,心理专家亦指被告不负责任及毫无悔意。经审讯后被告被裁定6项强奸及4项制作儿童色情物品罪,指他于2011年12月至2014年10侵犯其亲女儿,女儿受侵犯时仅5至8岁。
一名声称对事主一定不相识的八旬老翁亦特别到庭听审,并在开庭前大骂被告禽兽不如,至判刑后又即走向被告大叫判刑太轻,应判枪毙,惟被法庭职员劝止。老翁在庭外称看到报导后感难过,故特别到庭听取判刑。
控方案情指,被告与居于湖南妻子2005年结婚,并诞下女儿。女儿2009年获单程证来港,妻则只能以双程证到港照料。
2011年12月,其妻拾荒工作时被指违反逗留条件被捕,被判入狱两月后遣返回内地,两年内不获发双程证来港。当时只有5岁的女儿,由被告照顾。至2014年,被告妻子再获签证来港,从女儿口中得悉遭父强奸。然而,妻初时没有在意,后来察觉被告摸女儿,女儿亦再次把细节相告,才知事态严重及报警。
事主称遭强奸过百次 反抗后无饭吃
据控方案情,事主称5岁时跟被告同住,已与被告同床而睡。被告在晚间新闻前,要她睡在床上,强行性交,不准她作声,事后更用手机拍她下体,并给她看。她指有时与被告一天性交一次,有时一天两次,被侵犯过百次。她曾反抗,被告便不给她吃饭,又不准她告诉别人。被告有时给女儿看色情杂志,每次拍下她的裸照都会删除,被告称因不想别人知道。
警方接报后调查,从被告手机及相机找到被删除的156照片,当中有女儿裸照,及男女性器官特写镜头等。
案件编号:HCCC353/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