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权覆核案】十八乡居民不满“原有乡村”未有建屋权求覆核

撰文: 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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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早前裁定丁权属新界原住民的传统权益,并认为原住民在其名下农地申建丁屋自住的政策合宪。惟现时政策只限“认可乡村”的村民,才可申请建丁屋,非这些村落的“原有村民”,则不享有这权利,有市民认为这政策存在不公,认为地政总署不能以行政手段,剥夺“原有乡村”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昨(17日)亦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

申请人谭玮锋要求让“原有乡村”村民也拥有建屋权,入禀高等法院求司法覆核。(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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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为谭玮锋,报称居于元朗十八乡,答辩人为地政署署长。

只有“认可乡村”才可建丁屋

入禀状指,申请人认为地政署将新界原居民分为“原有乡村”和“认可乡村”,但只有“认可乡村”村民才有资格建丁屋,做法错误。申请人认为,丁权司法覆核案判词中承认了建丁屋为原居民的合法权益,要求地政总署不能以行政手段,剥夺“原有乡村”居民可建丁屋的合法传统权益。

“认可乡村”只得642条

新界认可乡村是指在1898年前已在新界存在的乡村,地政总署编写一本名册列出“认可乡村”,全港认可乡村共有642条。

入禀状所提到的案件早前由“长洲覆核王”郭卓坚及社工吕智恒提出,挑战丁屋政策的合宪性,但高院日前裁定二人只部分胜诉。周官在判辞裁定,丁权属新界原住民的传统权益,受《基本法》第40条所保障,原住民申请在自己名下农地建屋自住,合符宪法,但申请政府公地建屋,才属违宪。

案件编号:HCAL1033/2019

回顾丁权重要历史发展。(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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