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东北示威者上诉终院被拒 官:本案证有必要防止有人干扰立法会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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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有份参与2014年6月立法会外反东北拨款示威者,被裁定违反立法会行政命令罪成,他们质疑行政指令违反《基本法》保障言论自由的条文,上周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但被驳回,终院今(2日)颁下判词解释理据。认为该行政指令未有不合比例地限制市民的自由,而本案亦证明,为防止有人干扰立法会进行会议,行政指令是有必要存在。
两名上诉人返狱中服刑
4名上诉人包括:叶宝琳、黄根源、张贵财及周诺恒,其中叶及黄被指在2014年6月30日的财委会议期间,曾硬闯立法会,又阻止保安关上玻璃大门,被裁定违反立法会行政指令罪成,被判囚2及3星期,二人上周被拒上诉许可后,已回狱中服刑;张及周被控在现场拉横额,被判罚款1千元。
认为指令限制言论自由
上诉人陈词指,案中涉及《规限获准进入立法会大楼的人士及其行为的行政指令》中的“遵守秩序的规定”条文,不合比例地限制市民的言论、集会和示威自由。
惟终院法官却认为,行政指令非完全禁止市民运使其言论自由的权力,而是防止有人做出违反秩序的行为,并干扰立法会进行会议。对于什么是“违反秩序的行为”,判词指条文已列明要求,不认为条文不合比例地限制市民的自由。
违反其中一个原素已属违法
此外,上诉人认为市民需同时违反“做出违反秩序的行为”和“未有遵从立法会人员为维持秩序而发出的任何指示”两个元素,才属违法。终审法官并不同意,认为只要违反其中一项,便是违反条件的原意。
案件编号:FAMC 54, 60/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