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东北示威案】终院指上诉人应判入狱 惟刑期毋须超逾半年

撰文: 林乐儿
出版:更新:

13名示威者于2014年立法会审议新界东北发展拨款期间闯立会大楼,被裁定非法集结罪成,被判社会服务令。律政司去年要求上诉庭覆核刑期,改判众人即时入狱8至13个月,终审法院于本月初裁定全部被告上诉得直,当庭释放。终审法院今(28日)判下书面判决理由,指此案应判以监禁,惟上诉庭量刑起点亦过重。

黄浩铭亦是反东北发展拨款案的被告之一。(林若勤摄)

指本案情况应判入狱

终院判词指,原审法庭并没有考虑案件涉及暴力及上诉人缺乏悔意,判处社会服务令属原则上的错误。此外,鉴于涉案暴力的规模,其80至150小时的社会服务令明显不足。

惟刑期不应超过半年

终审法院认为应判上诉人监禁,惟上诉庭引用黄之峰案的新判刑指引,以15个月为刑期起点同属原则性错误。法庭指,按原有的判刑指引,上诉人均不会被判处超过6个月监禁,因终审法院的刑期等同他们各自在狱中已服刑的时间,即由3个月零10天至5个月零24天不等,故让上诉人当庭释放。判词最后又强调,黄之峰案提供了新的判刑指引,法庭日后就此类涉及暴力的案件会判以更严厉的刑罚。

曾用铁枝铁马拍打立法会大门

2014年6月,示威者在立法会反对新界东北新发展区发展工程,期间有人冲向立法会大楼入口,并用铁马、竹枝和铁枝重复大力拍打数处已上锁的门及企图撬门强行进入大楼。一名保安员受伤,立法会设施亦遭损毁,维修费用达港币四十多万元。众多示威者被裁定非法集结罪罪名成立。

上诉人梁晓旸、黄浩铭、刘国梁、梁颖礼、林朗彦、朱伟聪、何洁泓、周豁然、严敏华、招显聪、郭耀昌、黄根源及陈白山。除了黄根源外,12人原审时均不认罪,被判罚社会服务令。黄根源于覆核刑期后被判囚8个月,其余12人则入狱13个月。

案件编号:FACC3-15/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