脊医涉非礼女病人案 官指触碰“大髀罅”或无可避免 裁上诉得直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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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六旬脊医,被指治疗一名女病人时按压到她的私处,被裁定3项非礼罪名,被判入狱15个月。脊医不服裁决上诉,法官今(20日)下判词指,脊医在治理该病人时,需要按压其臀及髋关节,或会无可避免地接触到“大髀罅”和私处,认为这是“有需要”的治疗,故裁定脊医上诉得直,撤销其定罪名判刑。

被告陈启民上诉获撤销三项非礼罪名。(资料图片)

上诉人陈启民,是一名已退休的脊医,原被控于2016年9月1至3日,在中环的诊所内三度非礼事主X。

若治疗有需要不构成非礼

高院法官在判词指,根据案例,若“治疗”属有需要,便不构成非礼。而在本案中,控辩双方没有提出专家证据,来证明被告的某些动作,在其诊治的过程会否出现,亦未有就其手法是否正确举证。

官指大腿髋关节就是大腿内侧

法官续指,事主的脊骨出现问,影响走路,上诉人作为脊医,按压该病人的臀部和大腿髋关节,似乎是正确的做法,属“有需要”的治疗。而大腿髋关节就是大腿内侧,按压该处时,或会无可避免会接触到“大髀罅”,甚至私处,法官认为这是人体结构常识。上诉人在原审时作供,呈递相关医学典藉,控方也没有提出证据反驳。

揭开内裤也是有需要的

此外,法官认为上诉人为了在事主的“大髀罅”上涂药膏,或避免按压时药膏被内裤抺掉,“揭开”或“拉高”事主的内裤也是“有需要”。法官认为,控方未能证明上诉的行为具“猥亵目的”。

事主只投诉上诉人不专业

法官续称,事主在作供时投诉上诉人不专业,指上诉人未有向她解释治疗程序,又与她的母亲谈佛学及量子力学,法官认为不排除上诉人触及其私处属意外。同时,事主连续第二和第三天接受治疗,法官认为上诉人有合理理由相信,事主是同意同一方式接受医治。

官指病人对病情及治疗有知情权

法官认为涉案3项定罪都不安全和不稳妥,遂裁定上诉人得直,但又称,病人对病情和治疗方案有知情权,而进行治疗前,医生须获得病人明确的同意,才决定采用哪个方案。惟本案非脊医的纪律聆讯,法庭不会评论上诉人的专业操守。

案件编号:HCMA371/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