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子健案】官指事件属自编自导自演 裁林误导警员罪成囚5月
民主党成员林子健前年报称在砵兰街被疑似国安人员掳走,并遭人在大腿上钉了21口钉书钉,惟事后反被控报假案。林坚称当日确被人带走及殴打,控方却在审讯播放出林当日经过街道闭路电视片段,又指其伤势可以是自残,认为无证据显示林曾被掳走,直指林说谎,裁判官今(15日)就案件裁决,指林在事件中“自编自导自演”,裁定林误导警员罪成。被判入狱5个月。辩方除即申请保释等候上诉,获裁判官批准,但要林于5时前递交上诉申请。
被告林子健,44岁,否认一项明知而向警务人员虚报有人犯罪,指他于2017年8月11日在玛丽医院向侦缉警员黄继霈虚报自己8月10日在咸美顿街至碧街之间的砵兰街路段遭拐带。
官认为林没有被掳走
署理总裁判官苏惠德在裁决时称,他曾亲自仔细翻看闭路电视片段,除了按衣著、外型、步姿认出被告人,亦依从途人判断录影片段的时序,认为警方的路线图准确,即被告从没被掳。官又指,闭路电视拍到被告在所称被掳的位置后戴上口罩,是为了隐藏身分、掩人耳目,案件是被告自编自导自演。
官指林所言引起不安及恐慌
林子健听到裁决结果未有太大反应,稍作休庭后,代表林子健的大律师陈伟彦指林坚持并无说谎,因此不作求情。其律师则提到官接纳品格证人对他的评论,又说林受到巨大精神压力,及因此案失去在耶鲁大学读博士的机会。
裁判官认为被告毫无悔意,有预谋犯案手法。他续指被告召开记者会发放虚假的遭遇,令社会误以为内地执法部门会针对持不同政见的人士,跨境在港近乎目无法纪地行事,引起不安及恐慌,且虚耗警力。
警方称花逾百万元调查林案
西九龙总区重案组第3A队的侦辑高级督察刘诗慧透露,除了重案组,机动部队(PTU)也有协助调查。警方动员30多人搜集闭路电视,单是林子健声称被掳的一带,便有1500至1800小时录影,更不用说警方其后扩大范围,往西贡搜证。最后警方用了超过7000人力小时翻看,以时薪计算,即花了逾百万元。刘称,他们从片中见林子健经过登打士街的H&M,之后上了往西贡的小巴,确认被告所述与事实有出入,觉得被掳一事是造假。
控方依赖闭路电视影片举证
控方主要依赖闭路电视举证,指镜头拍到衣着、外貌及步姿均与林相同的男子在旺角和油麻平安闲逛,没有被掳。控方据录影绘制出林子健的活动路线,指他在8月10日下午5时41分由飞龙球衣店步出,沿砵兰街南行,其后横过咸美顿街再继续南下。
指林在报称被掳时间后才上厕所
在食肆深仔记门口,有镜头拍到疑似林的男子顶著鸭舌帽,并作戴口罩的举动。该男子行近碧街路口横过马路,再沿砵兰街折返向北行,至咸美顿街街口转右,再朝向弥敦道方向行。控方又指,林曾向传媒覆述的案发经过与录影不符。例如,被告最初表示在弥敦道的大家乐如厕后才被掳,惟该快餐店清晰地录下他是在报称的被掳时间之后,才使用厕所。
辩方指未能证戴口罩男子是林
辩方大律师陈伟彦质疑控方绘制的路线图,指控方没基础证明该名戴鸭舌帽及口罩的男子就是林子健,且控方没法证实闭路电视显示的录影时间等同真实时间,根本不可能排出先后次序并以此画出路线图。
关键位置无摄录片段覆盖
此外,辩方争拗部分关键位置并无镜头,包括砵兰街、咸美顿街交界逾8米街道,以及附近公园和后巷。他再指,有些片段录到经过的车辆,不解控方竟然没有索取俗称车cam的行车记录仪作调查。
辩方质疑,警员供称花了3个多月时间,翻看逾1500小时的闭路电视片段,即警员每天需翻看33小时的影片。
控方质疑林自残制造伤势
此案另一疑点,是林子健的伤势到底是自制,还是遭人虐打所致。控方专家证人法医赖世泽认为林自残的机会较高。他谓,林肚上的条状伤痕由同一方向造成且平行,但施袭者通常都会随意打。赖指伤痕左低右高,可能是林子健用右手鞭打自己。
十子钉少有的巧合
他解释,自残者常会选择不太敏感及容易看清的位置下手,例如腹部,自残者可拉高衣物打,不会妨碍到自己的视线。而大腿的钉伤,赖形容骤看吓人但不算严重,而每边各有5个十字型钉伤,是少有的巧合。
赖表示,原以为林的伤势会很严重,因林称遭人挟走、迷晕、绑手脚,惟他发现伤痕比想像中浅,亦不见林身上有被绑造成的瘀伤或擦伤等,及因挣扎造成的伤势。
英专家指伤痕被打十多小时仍可见
辩方的英国法律医学专家Dr Jason Payne-James则认为林的伤势吻合其所述经过,未能判断他是受袭或自残。他不同意伤势轻的说法,指林在案发十多小时后才验伤,但仍可见到肚上的伤痕,该些伤痕应是瘀伤,施袭力度至少属中等。
不能凭钉痕定断是自残
他又说,如有人站于林的身后,或者左下方鞭打林,也可做成同样的伤痕。Jason供称,以其25年经验来说,被钉书机钉所伤属罕见,但不可凭此痕迹及方法来判定是否自残,而该些钉伤应是中等的施袭力度造成。
对于控方质疑林身上没有其他伤势,Jason觉得对方是假定了施袭者必定会粗暴对待林,并回应红印或于控方专家证人检查伤势前已消散。他指,林的左颧骨及太阳穴有触痛,吻合其述及的受伤经过,而肚上的条状伤纹也符合被籐条鞭打之说。
控方认为,文献显示自残者即使伤势严重也不会赶急处理,辩方就回应林无即时生命危险,才未有即时求医。
控方指哥罗芳非“扬一扬”会晕
除了伤痕,控方亦质疑林报称被人迷晕的说法。控方指,哥罗芳非如电视剧中“扬一扬”就会使人昏倒,实际上至少需要数分钟才有如此效果。另外,毒理报告指检测到林体内有镇静剂和安眠药,但无挥发性气体的残余物。
辩方指有化学物质能令人快速昏迷
辩方却反驳称,控方所作的推断,是假定了林被人施用了哥罗芳,但其实有其他化学物质可快速使人昏迷,认为控方推断并不稳当。
案件编号:KCCC2556/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