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之锋向惩教署索偿1.6万案 官指证供矛盾裁败诉 黄明言上诉 

撰文: 林乐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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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前年因冲击公民广场案被判入狱,他指于东头惩教所“转仓”时,遭惩教人员命令剥光猪并“踎低”答问题等方式羞辱,认为有损在囚人士尊严,早前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惩教署索偿1.6万元。审裁官今(27日)指黄证供矛盾,裁决指控不成立,黄表示会上诉。

黄之锋向惩教署索偿案被裁定败诉。(林乐儿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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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黄之锋前年因冲击公民广场被判入狱,由于他当时未满21岁,先被安排至东头惩教所服刑,至同年10月16日,他年满21岁后,须转往成人仓。黄称期间接受搜身,及被要求蹲下盘问,认为遭到不尊重对待。

官指无证据显示职员有恶意

审裁官指此案争议黄有无光身蹲下回答问题,惟未能提供足够详情作出指控,且供词前后不一。她指,黄不太记得搜身动作,申索书称蹲下两次,庭上作供却谓三次。官质疑,黄称感到难受及受辱,但他竟无法忆起对方问了什么额外问题,令人难以置信。官谓,即使黄有赤身蹲下回答问题,但如他所指,惩教人员没要求他擡头回答。她续指,无证据证明职员有恶意,或黄会因此担心遭受暴力对待。官认为惩教人员可说出搜查动作,供称的搜查时间亦合理,供词较可信。

黄须付署方逾2百元交通及影印费

审裁官裁定黄败诉。就控方的讼费申请,她指惩教人员受薪,亦有责任作供,遂判黄只需支付2百多元的交通及影印费。黄庭外指,署方大量位置没安装闭路电视以提供客观证据,他以平常心看待意料之内的结果。他又透露,被告申请约1.2万元讼费。

立法会议员邵家臻及“青少年囚犯人权关注组”得知黄申索败诉后,发出合声明,并称是次索偿诉讼尽管败诉,但总算能稍为打开惩教内部黑箱,在庭上直接质询惩教人员有关内部的操作,以引起公众关注在囚人士的权益。长远而言,他们会争取设立“监惩会”作为“囚权”目标。

案件编号:SCTC028340/18